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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387/2021-114903 主题分类: 畜牧业
发布机构: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6-17 16:43:47
文号: 青农〔2021〕8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65-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青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7 16:43:47    文章来源: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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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6/17/art_1229737311_2305012.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加强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规模猪场病死猪自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牧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无害化处理模式

我县已建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点,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畜禽规模养殖场需自建冷库或购置冰柜用于暂存病死畜禽,由无害化处理运营企业“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由相关职能单位或个人将病死畜禽运送至无害化处理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需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和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规模猪场病死猪自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牧发〔2021〕2号)文件要求。

二、经费保障

(一)补助对象。

依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即无害化处理点运营企业和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范围。

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包含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年出栏5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不包含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强制扑杀的畜禽不列入补助。

(三)补助标准。

1.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 县财政承担20%。

2.其他病死畜禽(包含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按每吨3500元的标准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 县财政承担20%。

3.年出栏5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自行处理的病死猪每头以50元的标准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 县财政承担20%,其他病死畜禽(包含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

4.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部分超出中央和省财政配套补助总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中央和省财政配套补助如有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规模畜禽养殖场职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维护暂存点的运行,对病死畜禽病状作出初步诊断,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做好病死畜禽入库查验、标识清晰、登记造册、清洗消毒、拍照留档,防止死畜禽外流,做好病死畜禽委托移交工作。台账记录保存2年以上。

(二)无害化处理点运营企业工作职责。无害化处理点运营企业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收集车辆GPS安装,严格落实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后,核对移交数量、处理数量、库存数量等数据,做好原始记录、凭证、影像等台账归档。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临时突发无害化处理任务。台账记录保存5年。

(三)无害化处理监管。乡镇(街道)监管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工作,规模养殖场日生猪死亡量30头内(包括30头),由乡镇(街道)监管入库暂存;规模场日生猪死亡量超过30头,上报至农业农村局派员现场审核入库暂存。监管无害化处理点与畜禽养殖场之间病死畜禽移交环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联系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监管无害化处理点无害化处理环节。不定期抽查养殖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工作。

四、数据报送及补助资金发放

(一)数据报送。无害化处理点在每月3日前向农业农村局上报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养殖场每月3日前向农业农村局上报青田县病死畜禽移交统计表。县农业农村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无害处理统计数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补助资金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后,依据无害化处理上报数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形式直接拨付到无害化处理运营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发现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取消畜禽规模养殖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落实专人,按规定及时规范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该文件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执行,原青田县农业局、青田县财政局文件《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农〔2012〕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田县病死畜禽移交统计表

2.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青农〔2021〕83号.pdf

关于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20210615.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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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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