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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农业农村局青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387/2021-114904 发布机构: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1-06-17 16:53:06

文号:青农〔2021〕83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6/17/art_1229428208_2305008.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青田县农业农村局、青田县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的《关于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已于2021年6月1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规模猪场病死猪自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牧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本细则。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本细则共六个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依据说明,其他五个方面都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包括无害化处理模式、经费保障、工作要求、数据报送及补助资金发放、其他事项等。

三、实施内容

答:本细则第二、三方面对无害化处理模式、补助相关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无害化处理模式。规模畜禽养殖场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建冷库或冷柜,无害化处理点运营企业“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由相关职能单位或个人将病死畜禽运送至无害化处理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需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和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大型规模猪场病死猪自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牧发〔2021〕2号)文件要求。

经费保障。对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做了具体规定。补贴对象为:以“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确定,即无害化处理点运营企业、年出栏5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补助范围为: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包含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年出栏5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不包含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强制扑杀的畜禽不列入补助。补贴标准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补助;其他病死畜禽(包含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按每吨3500元的标准补助;年出栏5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自行处理的病死猪每头以50元的标准补助;其他病死畜禽(包含生猪死胎、胎衣、木乃伊胎)自行处理的不予补助。补贴比例: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部分超出中央和省财政配套补助总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四、工作要求

答:养殖场职责:养殖场应自行建设冰库或冰柜,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相关责任,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维护暂存点运行,记录相关台账,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移交工作。

无害化运营企业职责:无害化运营企业是无害化处理点运行第一责任人,应当维护处理点正常运行,做好动物防疫措施,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收集养殖端病死畜禽,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时对无害化处理点运行过程中的漏洞上报、改进。做好记录留档。配合执行其他任务。

无害化处理监管:乡镇(街道)监管好养殖场病死畜禽入库暂存,监管好病死畜禽移交无害化处理运营企业工作。农业农村局要监管好无害化处理点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定期抽查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环节。

五、数据报送及补助资金发放

答:数据报送。无害化处理点在每月3日前向农业农村局上报《青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养殖场每月3日前向农业农村局上报《青田县病死畜禽移交统计表》。县农业农村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无害处理统计数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补助资金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后,依据无害化处理上报数据,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形式直接拨付到无害化处理点运营企业和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六、其他事项

答: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发现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取消畜禽规模养殖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落实专人,按规定及时规范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实施细则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执行,原青田县农业局、青田县财政局文件《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农〔2012〕14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机关:青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578-6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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