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青田县物业服务业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1-23 16:46:40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作者: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青田县物业服务业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助力基层治理提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物业行业实际,制定《青田县物业服务业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青田县建设局1411。

联系人:饶娇兵,联系电话:6036130。

2021年11月16日

2021年11月16日-12月17日,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就《青田县物业服务业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截至12月18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


附件:青田县物业服务业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青田县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助力基层治理提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物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考核对象

在青田县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包括从事单项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运作、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秩序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

(二)企业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县主管部门、镇(街道)、社区监督与指导、依法经营与市场秩序、企业管理与服务评价等。

(三)红色物业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党组织建设、企业党员管理、多方议事协调制度落实等情况。

(四)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根据企业在省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信息录入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分。

(五)围绕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创建、垃圾分类工作等。

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三、监督考核方法

(一)考核类型

1.物业项目日常监督考核。属地镇街道按照《青田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检查考核标准》(附件1)每季度一次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分。

县建设局按照《青田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抽查考核细则》(附件2)对全县物业项目进行抽查,同时结合由物业服务引起的信访投诉、媒体曝光以及在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动态考核评分。

2.企业年度监督考核。由建设局按照《青田县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考核评分细则》(附件3),每年一次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打分。

3.年度综合评定。结合物业服务企业年度监督考核得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等情况,经县红色物业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物业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结果。

(二)考核分数计算方法

1.物业服务项目。项目季度监督考核得分为该季度镇街道季度评分和建设局抽查评分的平均分;若该项目本季度未被抽查到,则镇街道季度评分为该季度考核得分。

项目年度考核得分为该年度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物业服务项目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总分均为100分,其中考核得分总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年度监督考核得分=企业在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70% + 企业年度考核得分*30%

企业年度监督考核得分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得分区分年度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年度综合评定直接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年度综合评定降低一个等级:

1.对于在考核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2.本企业在管项目中有年度考核不合格项目的;

3.交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4.发生有影响的责任事件的;

5.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投诉较多或造成业主集访、重访的;

6.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年度综合评定直接列为不合格的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年度综合评定直接列为不合格:

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未按规定程序退出所服务物业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查证的;

9.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事项

(一)定期通报。建立考核结果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参加考核的物业服务项目的考核分数和等级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该季度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物业管理先进的做法开展交流,对较为典型的物业服务问题、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等扣分情形进行公开。建立镇街道考核评分反馈制度,对于该季度镇街道评分较为反常或变化较大的情况进行反馈。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红色物业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考核运用。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年度考核得分为年度评优、示范项目评选等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物业扶持发展资金奖励相挂钩。对于有物业服务项目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制其下一季度参加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投标资格。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制其下一年度参加前期物业服务投标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附件:1.青田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考核细则(属地镇街道评分)

2.青田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考核细则(主管部门评分)

3.青田县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细则(主管部门评分)

附件3:青田县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细则(主管部门评分).docx附件2:青田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考核细则(主管部门评分).docx附件1:青田县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考核细则(属地镇街道评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