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青田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推动作用,根据《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浙政办发〔2024〕22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丽水市常态化文化产业发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丽文改办〔2023〕1号)、《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青田县财政局 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
2025年2月10日
(此文公开发布)
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青田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推动作用,根据《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浙政办发〔2024〕22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丽水市常态化文化产业发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丽文改办〔2023〕1号)、《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来自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市级文化产业重点县资金。
四、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适用全县,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的奖励补助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同一项目既符合本办法又符合其他政策,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
五、奖励补助
(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装修补助。在青田县内开设具备展示、销售、体验等功能的青田文创旗舰店,在售文创产品不少于100种,按照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租金补助。对青田县城区开设的青田文创旗舰店,按照其首年房租按5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展厅补助。依托县域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游客中心及其他公共文化空间,新建展厅(商店)用于文创产品展示、销售、体验,文创产品不少于100种,建筑面积达5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展厅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铺设奖励。在星级“书香咖啡吧”、“西餐大师”旗舰店、限上酒店、精品民宿、沉浸式旅游消费体验点等,增设可销售的文创展柜、展台、格子铺,合作展销单位达20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合作展销单位每增加5家,再额外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销售奖励。青田文创旗舰店、文创展厅(商店),单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0万元,再额外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爆款奖励。自主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具有青田特色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单款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赛事补助。组织面向全国范围的青田文创设计大赛,挖掘青田特色文化及精神内核,征集具有创新性、文化性、市场性、实用性、工艺性的作品600件以上,获奖作品具备投放市场或市场转化的潜力,根据综合效益、创意含量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展销补助。组织参加境外、国家、省、市级文创相关展览(销)活动推介青田特色文创产品的,全额补助展位费和特装搭建费,单次给予最高不超过7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二)推动历史经典产业发展
1.在地级市及以上举办历史经典产业青田石雕展销活动的,展销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展销时间10天及以上、展销产品100件及以上,给予实际支出50%、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规(限)上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补助项目不超过1个。
2.在机场、地铁、高铁等人流密集场所投放青田石雕广告,或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杭州火车东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建立青田石雕精品窗口,进行宣传展示和产品销售,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给予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举办青田石雕创新创意大赛等高水平赛事,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美学、流行趋势等创意设计,创作青田石雕新品、精品、珍品,邀请西泠印社、各大美术高等院校等参与促进青田石雕产业发展,搭建篆刻人才培育、文创产品设计开发、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的,给予活动组织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设立石雕大师专业工作室,对获评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在设备购买、场地租赁、技术研发、交流推广、带徒授艺等方面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培育石文化产业链“链主”企业,历史经典产业企业新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成长型文化培育企业或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奖励5万元。
(三)其他奖励补助
1.对青田县享有奖项申报权的文艺作品,具有获得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文艺精品项目,以及获得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结合青田实际另行研究确定相关扶持和奖励。
2.对其他需要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文化产业活动,结合青田实际另行研究。
六、申报条件及范围
1.项目必须向青田县委宣传部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2.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青田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最新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内,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运营主体单位。
3.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且无重大违法失信、涉税违规违约等行为。
4.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5.会展补助已完成展出,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已完成验收。
七、申报、评审和管理
1.资金申报。由青田县委宣传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县委宣传部推荐。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申报材料。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资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进度;荣誉奖励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评定文件,会展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建展厅(商店)奖补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情况及绩效报告、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真实有效的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建筑(展销)面积需提供证明材料;近三年无涉税违法证明;按比例补助项目需提供第三方中介评估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给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县委宣传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走访,并召开县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在县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4.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独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项目联合评审,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并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6.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
1.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其补助、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最终以最新相关政策为准。
3.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