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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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00265350/2024-131570 发布机构: 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6-27 15:36:1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名称: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7-13层

公共交通:乘坐2路、3路、9路、11路在“审批中心”站下车。

咨询联系方式:0578-6612005

传真号码:无

邮箱:qtxspzx@126.com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机关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本机关需要公开的政策文件

4.本机关人事任免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政协委员提案

7.本机关人大代表建议

8.《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信息参见《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青田县政府门户网站。指定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0楼,公开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578-6612005。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7-13层,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578-6612005,电子邮箱:qtxspzx@126.com,邮政编码:323900

)申请方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青田县政府网站http://www.qingtian.gov.cn/col/col1229385509/index.html上下载,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受理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3层1317办公室,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578-6612005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邮寄、电子邮箱传送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3层1317办公室,邮政编码:323900,联系电话:0578-6612005,电子邮箱:qtxspzx@126.com。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栏目http://www.qingtian.gov.cn/col/col1229385525/index.html),选择对应单位,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等。

3.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所需的申请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青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青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email/address-detail?areacode=33112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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