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浙发改体改〔2023〕10号)等文件要求,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竣工验收,我办制定了《工业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放管服办
2023年7月3日
工业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浙发改体改〔2023〕10 号),进一步优化我县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提升验收便利度,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现就开展工业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工业项目工程建设(出让合同中明确可分割出售的项目除外),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建设部门会同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开展必要性、技术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可实施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允许提前投入使用并先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单位工程已建成,并已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二)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建设单位已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查自验,确认符合验收要求。
(三)工程技术资料符合工程档案分阶段验收要求。
(四)满足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技术要求,保证先行验收部分的消防安全。
(五)单位工程的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设施已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开展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具备接入连通的条件,且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受电设备不得与验收范围外的受电设备存在电气连接;电梯等特种设备具备使用条件;涉及基本使用功能的公共部位、设施等应完成。
(六)先行验收投入使用的部分应与施工区域采取有效安全防护隔离措施,保证验收通过的单位工程有独立使用空间。
(七)涉及非生产性用房的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的,非生产性用房配建的人防工程应与其同步竣工验收;生产性用房无需履行人防结建义务,其单位工程可先行验收。
三、落实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且保证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浙建〔2021〕17号)中规定的操作流程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二)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局部验收意见(附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核实联系函,内容包括单体建筑位置、标高、建筑面积、分类用途及面积、建筑高度及外立面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暂不办理审批手续,在项目全部建成并实施整体联合验收时予以办理规划核实及用地复核、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验收合格意见(附件),先行办理单位工程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对通过验收(备案)的单位工程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督促整改,同时将其列为该建设单位的不诚信行为。
四、实施说明
(一)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正式上线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功能模块前,参照正式实施程序各阶段操作细则及时限要求线下开展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摸排确有需要开展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工业厂房、仓库项目,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协助企业完成单位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并注重总结提炼好的经验成果进行推广完善。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单位工程专项验收(备案)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