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村级留用地”)是指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规定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
第三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村级留用地主管部门;县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级留用地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村集体所有。村级留用地原则上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其直接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五条 村集体组织实施。村级留用地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村集体组织负责,所需资金(包括报批规费、征地或收储补偿安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由村集体承担,原则上由村集体自筹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指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讨论决定。
第六条 留地不留地。被征收土地安排作为村级留用地和村集体项目用地的,不核定留用地指标。
第七条 本村范围内安排。村级留用地原则上安排在本村范围内。
第八条 依法依规利用。留用地指标的利用必须依法依规,利用方式需报县政府批准。指标可以实行货币回购,也可以安排具体项目建设(以下简称“留实地”)。
第九条 计入征地成本。征收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留实地的,按照指标货币回购方式计入征地成本。
第三章 指标核定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上报审批征收的地块,其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照报批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三类、四类征地区片范围内林地不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实行指标货币回购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第十条确定面积的10%核定。
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第十条确定面积的7%核定,不再分摊城镇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也可以按照8%核定,但应分摊城镇道路与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分摊(其中城市主次干道按其宽度三分之一分摊、一般道路按其宽度二分之一分摊)。
第十二条 留用地指标一般采用留实地方式。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温溪镇等3个乡镇(街道)的一二级基准地价范围,鹤城街道的一二三级基准地价范围以及其他区域的特殊范围内的征地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指标货币回购。本村土地不能安排的,实行货币回购。
第十三条 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村级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安排在被征收地块内。须要在本村内异地安排的,按指标货币回购标准的比例折算村级留用地指标。
村级留用地位置的安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位置由乡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留实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主要用于村集体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将村级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不得将二、三产业村级留用地物业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
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村集体项目(包括二产、除商品房开发外的三产)建设的,应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
对城镇、集镇规划区内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或征迁安置户,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将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
村级留用地指标委托县政府开发的,可按一定的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所需的第三产业、办公用房以及由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征迁安置户回购住宅用房,多余建筑面积可作为商品房销售。
第十六条 村级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回购的,其款项统一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帐户,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不超过70%的回购款用于被征地对象相关的生产发展项目支出。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留实地的,乡镇(街道)在被征收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根据村集体的要求,上报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方案。村级留用地指标面积、位置等相关事宜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农民公寓建设方案、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和经公示后的建房对象名单。
农民公寓建房对象以户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建设方案和建房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管。村级留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委托开发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委托编制开发方案、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二)乡镇(街道)编制开发建设方案,明确回购面积、位置与价格,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组织公开出让。
(四)村级留用地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拨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指标货币回购程序:
(一)被征收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决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县土地储备中心或项目业主单位支付指标货币回购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
2.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附件1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
乡镇 | 土地 | 土地范围 | 指标货币回购标准(万元/亩) | |
鹤城街道 | 一级 | 马鞍山路-鹤城路-学士路-宝幢街-瓯江 | 450.0 | |
二级 | 一级区域外,瓯江—瓯江大桥—鹤城西路—青田二中西界山边—新建岭路—新建岭小区、鹤苑小区边界—园后巷山边—园后巷—气象巷—山边—东山路--上山巷—鹤东小区边界—鹤城东路—瓯江 | 298.5 | ||
三级 | 一二级区域外,鹤城西路以外、西门山外以西,高速口以南的建成区(鹤城三巷、四巷、朱山脚、锦平山、水碓坑、湖口头边界)—西门山路—正达阳光山庄边界(不包括太鹤公园)—新建岭路—季庄路—规划道路,平演、高湾及瓯江北侧、高速南前仓大桥两侧 | 145.0 | ||
四级 | 一二三级区域外其他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 58.5 | ||
五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21.5 | ||
六级 | 其他区域 | 14.5 | ||
瓯南街道 | 一级 | 瓯江—瓯江大桥延伸段—铁路—景都华庭小区边界-铁路-温寿线三角湾桥西-瓯江 | 284.5 | |
二级 | 一级区域外,湖口南、铁路东建成区-瓯江大桥西建成区-铁路西山水嘉苑后山-规划边界—朝阳小区边界—石门中学后山-铁路—飞鹤山庄后山—铁路—石郭侨苑边界-山体-铁路-温寿线三角湾桥西-瓯江边 | 138.5 | ||
三级 | 一二级区域外其他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 56.0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21.0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4.0 | ||
油竹街道 | 一级 | 隧道-57省道-巴黎花园、绿洲花园小区边界-石锦路-支路-青田中学边界-万基瓯郡边界 | 277.5 | |
二级 | 一级区域外,规划道路-四都港-规划彭括大桥东侧道路-山体-侨兴、侨发、侨中、侨旺小区边界-四都港-57省道-油竹上村边界-官塘、官中、官园小区东侧边缘 | 135.0 | ||
三级 | 一二级区域外其他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 54.5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20.0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3.5 | ||
温溪镇 | 一级 | 横溪-安定路-温东大街-江边-横溪 | 152.0 | |
二级 | 一级区域外,瓯江-横溪-安定路-温东大街-江边-镇区边缘-横溪-333省道-汛呈南路-规划边界-333省道北侧山脚-规划边界-山脚-瓯江 | 87.0 | ||
三级 | 一二级区域外其他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 48.0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9.0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2.5 | ||
山口镇 | 一级 | 矿区路-57省道-四都溪-57省道-爱国路-方山溪-永安路延伸段-矿区路 | 92.5 | |
二级 | 一级区域外,矿区路-永安路延伸段-镇区边缘山体;华侨城57省道以东和以北规划区块,四都溪-板石小区边界-板石小区后山-四都溪 | 59.0 | ||
三级 | 一二级外其他基准地价评估范围 | 34.5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8.0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2.0 | ||
船寮镇 | 一级 | 船寮人民法庭南侧规划道路-交警中队西侧道路-镇政府西侧道路-青田西互通匝道-大溪-船寮港;大溪-坑界-镇区建成区东侧山体-市场路-建成区边界-333省道;333省道-船寮港-徐岙大桥-桥楼街-高级中学边界-333省道 | 67.5 | |
二级 | 大溪-洪府前村-山体-交警中队西侧道路-镇政府西侧道路;大溪-坑界-建成区东侧山体-大洋大桥-大溪支流;大溪-山体-铁路-山体-道路-330国道(白岸村区块);船寮港-舒庄大桥-桥楼街-桥楼街东侧山脚-徐岙村建成区-高级中学北侧边界-桥楼街-徐岙大桥 | 53.0 | ||
三级 | 船寮港-舒庄大桥西侧规划道路-赤岩村建成区边界-规划道路-老万山公路-老万山公路延伸段-330国道北侧建成区,船寮港--舒庄大桥-桥楼街-舒庄村建成区边界-山体;大溪以东333省道以西及康畈村区块;镇区建成区以东温丽高速以西 | 41.5 | ||
四级 | 一二三级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28.0 | ||
五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7.5 | ||
六级 | 其他区域 | 11.5 | ||
海口镇 | 一级 | 320国道-镇建成区东侧边缘-镇建成区北侧边缘-河边-江边-320国道 | 43.0 | |
二级 | 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19.5 | ||
三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6.0 | ||
四级 | 其他区域 | 11.0 | ||
腊口镇 | 一级 | 瓯江-330国道-规划道路-4号路延伸段-山体-规划道路 | 63.0 | |
二级 | 瓯江以西-铁路-金温铁路-山体;瓯江以东高速出口以南-山体-规划路 | 38.0 | ||
三级 | 一二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25.0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7.0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1.5 | ||
东源镇 | 一级 | 隧道-东里街-通湖路-后街-育才路-东里街以北第一排住房-纪念碑-河边 | 44.5 | |
二级 | 一级以外,老城区,船寮溪以西、以东区块,具体详见附图 | 27.0 | ||
三级 | 一二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19.5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 | 16.5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1.0 | ||
高湖镇 | 一级 | 湖山三路-新湖街-凉山路-规划道路-山体-河流-河流西侧规划道路-红黄线-河流-河流西侧徐岸界-规划线-规划道路-山体-河流 | 42.0 | |
二级 | 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18.5 | ||
三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6.0 | ||
四级 | 其他区域 | 11.0 | ||
仁庄镇 | 一级 | 河边-派出所以东道路-镇建成区边缘-镇区西侧建成区 | 38.0 | |
二级 | 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18.5 | ||
三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6.0 | ||
四级 | 其他区域 | 11.0 | ||
北山镇 | 一级 | 北山大桥-水库边-山体-景青线-规划五路延伸段-水库边 | 38.0 | |
二级 | 景青线及延伸段以西规划区,隧道至北山大桥段青景线两侧(山体除外) | 28.5 | ||
三级 | 一二级以外的其他区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18.0 | ||
四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5.0 | ||
五级 | 其他区域 | 10.0 | ||
石溪乡 | 一级 | 瓯江-规划红线-333省道北侧山脚-纵一路西侧山脚-规划道路山脚-温丽高速-纵二路东侧山脚-支路北侧山脚-333省道-规划红线 | 46.0 | |
二级 | 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27.5 | ||
三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3.5 | ||
四级 | 其他区域 | 9.0 | ||
祯埠乡 | 一级 | 大溪-规划道路-330国道-规划道路-山体;大溪-村道-规划界线(金温铁路)-官坑源-大溪 | 37.5 | |
二级 | 一级以外的其他基准地价评估区域 | 18.5 | ||
三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3.5 | ||
四级 | 其他区域 | 9.0 | ||
高市乡 | 一级 | 建成区及规划区 | 21.5 | |
二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3.0 | ||
三级 | 其他区域 | 8.5 | ||
海溪乡 | 一级 | 建成区及规划区 | 19.5 | |
二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2.5 | ||
三级 | 其他区域 | 8.0 | ||
仁宫乡 | 一级 | 建成区及规划区 | 19.5 | |
二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2.0 | ||
三级 | 其他区域 | 8.0 | ||
小舟山乡 | 一级 | 建成区及规划区 | 19.5 | |
二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2.5 | ||
三级 | 其他区域 | 8.5 | ||
祯旺乡 | 一级 | 建成区及规划区 | 19.0 | |
二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1.5 | ||
三级 | 其他区域 | 7.5 | ||
其余乡 | 一级 | 建成区及规划区 | 19.0 | |
二级 | 上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范围 | 11.0 | ||
三级 | 其他区域 | 7.0 |
备注:中心村及其村庄规划范围根据县域总规确定。
附件2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
青留用地购〔 〕 号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报批征收情况 | ||||||||
征收地块名称 | 批准文号 | |||||||
报批农用地面积(亩) | 实际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 |||||||
申请确认情况 | ||||||||
征收土地级别 | 留用地土地级别 | |||||||
申请确定留用地指标面积(亩) | 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万元) | 申请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金额(万元) | ||||||
乡镇(街道)意见 | 县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 |||||||
时间: 年 月 日 | 时间: 年 月 日 | |||||||
县财政部门或项目指挥部意见 | 县人民政府意见 | |||||||
时间: 年 月 日 | 时间: 年 月 日 | |||||||
备注:1.报批征收情况与申请确认情况可另附表。
2.涉及中心村及其规划范围的,应先征求建设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