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5月起实施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留用地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2018年8月《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8]82)号已经出台。各县需根据市里的要求,研究制定留用地管理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1.留用地核定范围,所有的征地都要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留用地。
2.留用地利用方式,目前丽水全市均已采用货币化方式。我县鉴于实际情况与历史做法,仍然采用留实地与货币回购两种方式。
3.留用地指标回购标准,以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结合中介机构评估成果确定。
三、制定依据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
四、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村级留用地管理的原则。强调留用地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留地不留地、本村范围内安排、纳入征地成本、依法依规利用等。
(二)指标核定方面。考虑到政策前后的变化,本办法分时间段区分了两种指标核定做法。即以前报批征收的地块按老办法(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可以核定),今后报批征收的地块按新办法(全部征地都可以核留地)。
为便于操作,本办法提出,留实地的也可以按7%核定净留地,不再分摊城镇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
(三)指标利用方面。一般情况都留实地。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温溪镇等3个乡镇(街道)一二级基准地价范围、鹤城街道一二三级基准地价范围、其他区域的特殊范围内的征地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指标货币回购;本村土地不能安排实地留地的,也可以实行指标货币回购。
办法同时对留实地的几种利用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村集体项目建设、农民公寓建设、委托县政府开发等。其中委托县政府开发的,原暂行办法规定留用地开发收取的出让净收益80%拨付给村集体;现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了调整,即留用地出让的土地净收益全部归村集体。
(四)货币回购标准方面。根据2017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和中介结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基准地价成果覆盖的范围,以基准地价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确定。基准地价未覆盖的范围,以征地及报批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五)货币回购款利用方面。本办法提出,村集体可以将不超过70%的回购款用于被征地对象相关的生产发展项目支出。
五、适用范围
全县。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