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青田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县卫生健康规划,统筹协调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 预 的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准入制度。制定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全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
(五)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承担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七)负责县医疗保健委员会确定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来青中央领导、重要外宾以及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和县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