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24〕97号)文件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对文件标题进行修改,将“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修改为“青田县加快华侨要素回流、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试行)”;
2.删除原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
3.删除原文件第五条中的“和3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4.删除原文件第七条中的“实际”。
本通知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相关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