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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635/2024-129982 主题分类: 水运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4-08
文号: 青交〔2024〕2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17-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8 16:58:28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有关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为促进内河水运装备的提能升级和节能减排,为全市碳达峰任务目标的完成做出贡献,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县实际,制定了《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8日

 

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

(试行)

 

推动大宗货物“公转水”促进水路交通领域碳减排推进我县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我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内现有企业)。

二、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补助

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含县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水运企业),新造和购置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新增内河普通货船吨位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按新建和外购每吨分别补助20元和10元;同时,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达3年及以上的,每吨补助10元。(航运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当年度新增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申报)

、航运企业落户青田补助

对在我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外购置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企业营运船舶载重吨总和)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600吨开业运力<10000吨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10000吨≤开业运力<20000吨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20000吨≤开业运力<30000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30000吨≤开业运力<40000吨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开业运力奖励次年一次性兑现。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四、航运企业提升水路货运补助

正常营运的航运企业,根据年度水路运输总量完成情况进行补助。

(一)1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50万吨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二)5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100万吨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10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150万吨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150万吨≤年度水路运输总量200万吨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年度水路运输总量≥200万吨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封顶)。

当年新注册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补助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二)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奖补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新不重复享受原则。

(三)具体申报材料由县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审核,资金来源为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中的水路领域交通碳达峰补助。

(四)本《办法》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若省市级出台新政策或新规定,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青田县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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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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