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推动大宗货物“公转水”,促进水路交通领域碳减排,同时推进我县交通运输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二、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精神。
三、文件出台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是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航运企业(含县内现有企业)。补助对象需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
(二)补助内容
一是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补助。凡列入扶持范围的航运企业(包括县内现有企业及新落户水运企业),新造和购置县外15年及以内船龄的船舶:新增内河普通货船吨位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按新建和外购每吨分别补助20元和10元;同时,光租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且租期达3年及以上的,每吨补助10元。补助需凭航运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当年度新增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申报。二是航运企业落户青田补助。对在我县范围内新设立的,以新建或从县外购置的船舶作为开业运力(企业营运船舶载重吨总和)的航运企业,以开业运力等级按照本《办法》的相应规定予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开业运力奖励在次年一次性兑现,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三是航运企业提升水路货运量补助。对正常营运的航运企业,根据年度水路运输总量完成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级进行补助。当年新注册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是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奖补和其他部门政策文件的,按照就新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二是具体申报材料由青田县港航发展中心负责审核,补助资金来源为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中的水路领域交通碳达峰补助。
四、解读机关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余主任; 联系方式:0578-6022820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外,2023年1月1日后符合相关条款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