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巡游出租车企业: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和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了《青田县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4日
青田县巡游出租汽车
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引导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全面提升行业创建和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考核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规定负责对所属巡游出租汽车开展单车考核工作,并建立健全单车考核资料档案和台帐。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测评,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真实有效。在考核年度中,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可临时增加考核内容和考核分数。
考核分值周期:单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经营信用40分,市场信用60分;信用表彰加分最高为10分。 单车考核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0日。企业每年度对单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公告,同时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上旬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公布。
考核评定:出租汽车企业对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张贴等级标示牌,一年一换)。出租汽车企业对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建立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档案,信用考核档案包括出租汽车的基本情况和年度信用考核记录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车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1.擅自将巡游出租汽车转(承)包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且负同责及以上责任的;
3.单车年度有责投诉累计达到5起以上的或累计达到3起以上未及时接受处理的(案件有效处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4.组织、煽动或带头参加出租汽车罢运的;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或不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性质恶劣的。
结果运用: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车辆,下一年度列入重点监管;连续两年单车服务质量信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车辆,并根据市场评估价收回经营权。出租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优秀的,给予公司3000元/年·车的全额安全管理奖励资金;考核等级评定为良好的,给予公司2850元/年·车的服务管理奖励资金;考核等级评定为合格的,给予公司2700元/年·车的服务管理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兑付该车年度考核奖励资金。
其他: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出租车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或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要有反馈记录,但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姓名及有关信息。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青田县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青田县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表
附件
青田县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评分表
企业名称(章): 车号: 得分:
项目 | 考评 内容 | 标准 分数 100分 | 序 号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得分 |
(一) 经 营 信 用 40 分
| 经 营 行 为 | 40分 | 1 | 未与企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不遵守企业管理规定的,各扣5分。 | ||
2 | 未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每次扣5分。 | |||||
3 | 未按要求在规定位置摆放服务监督卡,每次扣2分 | |||||
4 | 衣着不整,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等每次扣2分。 | |||||
5 | 行驶时抽烟、单手接打手机或吃零食的每次扣2分。 | |||||
6 | 驾驶员不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或再教育培训的每次扣5分。没按规定办理从业人员注册备案手续的,扣3分。 | |||||
7 | 有敲诈、勒索、殴打乘客和使用假币行为、侵占乘客遗失物品,每次扣8分,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本人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 | |||||
8 | 不能根据乘客需求开启空调和音响设备的每次扣1分。 | |||||
安 全 生 产
| 9 | 车配灭火器材不能正常使用、过期无效的,每次扣2分。 | ||||
10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负次要责任的扣20分。 | |||||
11 |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及以上死亡、负主责及以上的扣30分,负同等责任的扣20分,负次责的扣10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每次扣3分,负同责扣2分,负次责扣1分。 | |||||
12 | 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20分。单车交通违章有记录的,每次扣2分。 | |||||
13 | 未按规定足额购买车辆强制险、承运人责任险的,扣10分。 | |||||
(二) 市 场 信 用 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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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容 车 貌
| 60分 | 14 | 顶灯破损、污渍、字迹不清、夜间不亮等每项扣1分。 | ||
15 | 车门不能紧密闭合,车门把手破损不能正常使用,每项扣1分。 | |||||
16 | 未按要求遵守“回场”检查制度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统一配置座垫套或不按要求清洁座垫套的每次扣3分。 | |||||
17 | 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温馨提示和公益广告的,每次扣1分。私自招揽商业广告的,每次扣2分。 | |||||
18 | 车身有凹陷、油漆脱落,裉色、划损等影响车容的每项扣1分。 | |||||
19 | 车内顶棚、内饰板、拉手有污渍,地毯破损、行李箱、后座架放置杂物的每项扣1分。 | |||||
市 场 监 管 情 况 | 20 | 强行拼载、无理拒载、故意绕道、中途甩客、不打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每次各扣5分。 | ||||
21 | 在车站、医院等不按秩序排队候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22 | 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例行检查的每次扣5分。 | |||||
23 | 因违规或服务质量差等被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3分。 | |||||
24 | 驾驶员被投诉后,故意或不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0分。 | |||||
25 | 单车驾驶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扣分满2分,除吊销本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外,单车考核扣10分。 | |||||
26 | 上一年度单车考核不合格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扣5分。 | |||||
媒 体 曝 光 | 27 | 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 ||||
28 | 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 | |||||
29 | 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 |||||
(三) 信 用 表 彰
10分 加满 为止 | 政 府 表 彰 | 10 | 30 | 单车被交通部评为文明车辆,每次加10分。 | ||
31 | 单车被省交通厅评为文明车辆的,每次加8分。 | |||||
32 | 单车被市交通局评为文明车辆的,每次加5分。 | |||||
33 | 执行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等重大任务,每次加5分。 | |||||
34 | 单车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每次加2分。 | |||||
35 | 单车好人好事获市、省、国家媒体报道表扬的,视情加1-3分。单车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 |||||
总得分 |
企业负责人: 车主(签章):
考核人: 考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