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和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要求、任务
引导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全面提升行业创建和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规定负责对所属巡游出租汽车开展单车考核工作,并建立健全单车考核资料档案和台帐。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建立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档案,信用考核档案包括出租汽车的基本情况和年度信用考核记录等。
三、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为全县巡游出租车,文件执行期限自2023年10月9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 重要内容解读
(一)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测评,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真实有效。
(二)出租汽车企业对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按得分高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张贴等级标示牌,一年一换)。单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经营信用40分,市场信用60分;信用表彰加分最高为10分。 出租汽车企业对单车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车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1.擅自将巡游出租汽车转(承)包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且负同责及以上责任的;
3.单车年度有责投诉累计达到5起及以上的或累计达到3起及以上未及时接受处理的(案件有效处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
4.组织、煽动或带头参加出租汽车罢运的;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或不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性质恶劣的。
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车辆,下一年度列入重点监管;连续两年单车服务质量信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车辆,停业整顿,并根据市场评估价收回经营权。
六、解读机关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578-65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