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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328/2023-124295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青田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07
文号: 青财行〔2023〕7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12-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财政局 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11 10:03:48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青田建设,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3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和《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完善了《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青田县财政局              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

                                                         2023年9月7日

(此文公开发布)



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文化青田建设,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22〕23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来自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艺精品创作等。

四、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适用全县,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的奖励补助就高不就低、不叠加。同一项目既符合本办法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

五、奖励补助

1.重点文化企业奖励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市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县级重点文化企业,奖励3万元。

2.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奖励

(1)对青田县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商业街区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等场所建设项目,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后,在建成投入使用当年,可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园区(街区)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2)当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园区(街区)运营主体不明确的不予奖励。

(3)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企业累计销售收入(本办法所提销售收入指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下同)当年度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县内迁入企业只计算同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园区(街区)20万元的奖励;其后累计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单个园区(街区)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3.文化创意空间建设奖励

文化创意空间改造建筑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不少于100万以上,且开展相关文化公益活动不少于3次,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后,在建成投入使用当年,可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市场主体培育奖励

(1)鼓励文化企业上规上限、提档升级,符合条件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参照青发改〔2022〕75号文件给予奖励。

(2)鼓励龙头文化企业发展,首次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2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至3亿元,奖励25万元;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

(3)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的70%,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上年增速为正增长,纳入规上(限上)文化企业培育库,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对规上(限上)企业符合文化产业认定标准并转入文化产业统计库,且连续保持两年上规(限)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对2022年以来新建或改扩建,4个以上放映厅、座位数合计不少于100个、全部安装使用2K以上数字放映设备的院线电影院,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会展活动补助奖励

(1)参加国内省级及以上知名文化产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特装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8万元;参加境外知名文化产业展会、举办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产品展销活动的,按每个展位、每场展销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补助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2)在国内地级市及以上举办青田特色文化产品展销活动的,展销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展销时间10天及以上、展销产品100件及以上,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补助项目1个。

(3)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参加由省级、市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文化节展,全额补助展位费和特装搭建费,单个展会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文化创意贡献奖励

(1)鼓励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融合等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根据成长性、创新性和示范性评选不超过5家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项目),按设施服务、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展示展销、文化知识产权购买、产品研发等方面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组织的文创产品评比一等奖(金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政府评选、颁发团队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

(4)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政府评选、颁发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5)以青田特色文化为研究阐释对象或青田文化艺术界领军人物领衔推进的文化项目,完成后视其经费投入情况和社会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7.对外文化贸易奖励

(1)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人才队伍建设扶持

(1)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基础性人才,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影视创作、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专业培训。

(2)来青创业投资的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享受县人才政策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绿谷精英”“绿谷英才”等市级人才重点项目;其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县级重点文化创新团队培育和奖励,参照《青田县重点文化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文艺精品创作奖励

(1)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视电视剧社会效益和收视率,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单部电视连续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动漫、纪录片等),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包括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累计收购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额的30%给予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本县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发布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等作品,发布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新媒体平台上,实际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的,按所获扶持1:3、1:2、1:1给予配套扶持。

(6)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原创文艺作品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文艺精品奖项的,按所获奖励1:5、1:3、1:2给予配套奖励;

(7)文艺精品创作除了以上的奖励,其他按《青田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扶持奖励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补助

(1)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当年度用于县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增银行贷款的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围绕产业发展平台打造、产业规范提升和政府职能转变,对我县文化产业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调查统计及县委宣传部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事项等,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3)每年评定一批艺术助推乡村振兴重点项目予以补助,参照《青田县艺术助推乡村振兴项目申报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所需经费,可按需予以扶持。

(5)对重大文化建设项目、重大原创影视项目、重要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文旅融合创新项目、“世遗之窗”建设项目、文化艺术创作基地等,可给予重点扶持。

六、申报条件及范围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青田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浙江省最新公布的文化产业分类范围内,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运营主体单位。

2.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且无重大违法失信、涉税违规违约等行为。

3.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4.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等荣誉奖补项目已经取得相关部门的正式评定文件。会展补助已完成展出,固定资产投资、新建园区奖补项目已完成验收。

七、申报、评审和管理

1.专项资金扶持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由县委宣传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县委宣传部推荐,也可自荐。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申报材料。资金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资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进度;荣誉奖励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评定文件,上规奖励需提供统计部门证明材料,会展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建园区奖补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情况及绩效报告、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真实有效的资金使用证明材料;近三年无涉税违法证明;信用评级证明;按比例补助项目需提供第三方中介评估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给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县委宣传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走访,并召开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在县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4.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独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项目联合评审,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并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6.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

1.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7日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其补助、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行〔2021〕4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最终以最新相关政策为准。

3.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印发



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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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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