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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45240/2018-109962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8-05-30
文号: 青审〔2018〕2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25-2018-0001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审计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11 09:16:19    文章来源: 青田县审计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科室、直属审计分局、内审指导中心:

《青田县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审计局

                                               2018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局机关审计行政处罚涉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裁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后确定。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正当、平等、先例原则。

对于具体对象和具体情况,应本着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裁量的具体手段和目的相协调和相适应。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实施裁量权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三)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单位或者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虚假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  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科应当对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局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经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确认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附件2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每一项最后一种情形中的“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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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qt_审计局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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