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行政村、社区,街道所属各单位:
经瓯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并经班子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决定对《关于制定瓯南街道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瓯办〔2021〕1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瓯南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青瓯办〔2021〕2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关于制定瓯南街道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瓯办〔2021〕15号)等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关于制定瓯南街道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青瓯办〔2021〕15号 |
二、对关于印发《瓯南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青瓯办〔2021〕27号)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将《瓯南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通知(青瓯办〔2021〕27号)附件第六章《附则》中的“街道运维办”修改成“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瓯南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