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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3-012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15 16:24:45
文号: 青政办发〔2023〕1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3-0004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通平”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15 16:24:45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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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2/15/art_1229373770_2458481.html

青政办发〔2023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通平”项目进度,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通平”项目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通平”项目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核

“通平”项目施工中,已立项(备案)的,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平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未立项(备案)的和边坡治理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二、“通平”项目土石方、边坡治理施工过程监管

“通平”项目施工中,已立项(备案)的,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管,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土地平整监管工作;未立项(备案)的和边坡治理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

三、“通平”项目配套用房审批

“通平”项目已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在农转用征收批准范围内设立配套用房,按照《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和临时规划许可手续。

四、施工单位和矿产品买受人工作衔接

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协调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和矿产品买受人应当相互配合,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等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本通知2023年2月13日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3号).pdf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政办发〔2023〕10号.pdf

青政办发〔2023〕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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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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