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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通平”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3-01261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2-15 16:28:57

文号:青政办发〔2023〕10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2/15/art_1229428207_2458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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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当前“通平”项目中存在的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核“缺位”、土石方施工过程缺少监管部门等现实问题,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通平”项目招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核

“通平”项目施工中,已立项(备案)的,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平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未立项(备案)的和边坡治理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这里要说明的是:立项(备案)以发改局立项(备案)为准。项目工程类别以《市府办关于公布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3号)附件《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参照《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通平”项目土石方、边坡治理施工过程监管

“通平”项目施工中,已立项(备案)的,按项目工程类别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管,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土地平整监管工作;未立项(备案)的和边坡治理项目,由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

(三)“通平”项目配套用房审批

“通平”项目已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在农转用征收批准范围内设立配套用房,按照《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和临时规划许可手续。

这里主要解决:因“通平工程”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配套用房上报审批,但此类临时用房又无法批准的情形。

(四)施工单位和矿产品买受人工作衔接

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协调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和矿产品买受人应当相互配合,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等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这里要着重说明是:通过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对项目施工方、矿产品买受人等权利义务人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便于日后实际操作执行、降低项目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通知》由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578-682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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