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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221/2023-01081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3-01-18
文号: 青科〔2023〕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5-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01 09:55:58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文字大小:【】【】【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科学技术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23118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率和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青田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根据青田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或项目)是指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推行以“项目+课题”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含课题,下同)立项应以科技发展趋势、科技工作方针和产业发展政策及青田县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规划等为依据,结合青田县可配置的科技要素资源进行安排。

    第四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总预算,检查、监督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汇总决算。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计划、分配、使用管理与督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年度总预算及年度汇总决算。

县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科技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县科技项目按领域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社会发展类三大类;单个项目(课题)经费支持额度,分为重点研发项目(20万元及以上)、一般项目(20万元以下)二大类;按立项方式主要分为揭榜挂帅、择优委托、配套、定额补助等四个类别;按资助方式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含一次性补助,下同)、事后补助(即以奖代补,含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下同)二个类别。

第六条  项目评审研究立项的一般程序是:

(一)发布指南: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科技经费年度预算情况,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申请的有关事项。其中揭榜挂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应聚焦我县六大产业链,根据产业链战略、规划、市场等三类需求,经广泛公开征集和组织专家论证,凝练形成项目榜单和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本县法人单位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就在本县境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配套类项目、有关文件或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规定补助单位、补助额度和使用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初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科室针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开展包括查重、查申请单位诚信记录等内容的前期调研。其中申请补助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前评估,重点研发项目可视情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

专家评估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按照所申报项目的学科领域,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技术专家、经济专家若干名,组成专家评估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四)班子研究: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班子会议,根据调研、评估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及补助额度会商公示清单。

(五)会商公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商,并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

(六)文件会签: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拟文,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签发,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项目评审研究立项工作原则上应于预算批准年度的前一年内完成。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在我县注册的各有关单位为主,市县联动项目不受此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聘用项目依托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以组织跨单位、跨部门的项目课题组。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一般不超过1项(配套类项目可不计入)。企业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应当重点做好项目的实施验收工作,限制申报新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和产业链实体研究院承担在研项目数不作限制。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各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1项(配套项目可不计入)。县科技首席专家,在青田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专家,产业链实体研究院的专家、省市县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可适当放宽此项要求。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经费补助方式及补助额度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配套类项目以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项目和争取到经费数量为前提,以分期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国家级0.6倍、省级0.5倍、市级0.4倍的配套补助。

(二)有关文件或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规定补助单位、补助额度和使用范围的项目(含市县联动项目),按规定执行。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补助方式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总额。

(四)产业链实体研究院承担或参与实施的项目,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经县财政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资助方式,县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研发经费预算总额的40%。

(五)其余类别的项目原则上均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补助,县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研发经费预算总额的40%。补助额度在8万元及以下的农业类项目和社会发展类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其中:

1.对补助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补助额度根据项目预算总经费、申请单位是否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企业是否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发展潜力等情况综合权衡,一次核定。

2.对补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额度根据项目预算总经费、技术含量、知识产权、预期效益等情况综合权衡,一次核定。

三、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合同应约定立项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经费预算及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明确责任和义务。

项目承担单位已与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配套类项目,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以下项目可不实行合同制管理:

(一)根据实施绩效进行奖励补助的项目;

(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科技专项、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规定补助单位、补助额度和使用范围的项目以及市县联动项目;

(三)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  下达项目批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逾期以自动放弃论,该项目自然撤销。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工艺技术路线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根据研发活动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自行调整。同时,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简化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减少科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逐步建立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检查、抽查应当重点查找分析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要建立健全科研学术助理、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科研学术助理、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技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牵头并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需要进行有关事项调整变更、实施延期、项目中止等,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工作,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不佳的项目企业列入警示或限制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绩效调查和项目跟踪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填写项目实施绩效调查或跟踪调查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阶段性重大技术突破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成果宣传,树立典型榜样,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滚动支持。

第十七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递交验收资料。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遇见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截止时间前向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最长一年)。对超过原定实施期6个月以上未递交验收资料,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项目,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立项的次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书面评价、通信评议等方式进行。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以及高校院所专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验收方式替代部分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

配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组织验收(县配套部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研发项目应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书面评价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评价、通信评议等形式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主要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以委托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街道)科委(科技办公室)组织相应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验收活动资格等处罚。

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对项目验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不得向验收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如发现验收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在验收程序上把关不严、干预验收专家的评价意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具有科技项目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有科技项目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在审计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时,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支出票据进行加盖审核章处理,以杜绝项目重复补助行为。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部分完成,且合同预算经费到位率不低于70%,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的;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事后补助项目认定为验收通过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全额拨付财政科技经费;认定为结题的,按项目合同书约定补助额的60%拨付财政科技经费;认定为不通过的,不予拨付财政科技经费。

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结题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报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补助经费已拨付的,其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规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四、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费。

(一)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本县法人单位等科研主体在县域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所获得的县级项目支持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费主要用于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以下类别的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资助方式:

(一)配套类项目。

(二)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科技专项、部门预算中已明确规定补助单位、补助额度和使用范围的项目以及市县联动项目。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

产业链实体研究院承担或参与实施的项目,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经县财政、科技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资助方式。

第二十五条  分期补助项目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支出等。其中:

1.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6.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9.其它支出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以外的其它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企业科技人员、无财政保障工资收入的事业单位在编科技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及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均允许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间接费用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在间接费用额度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激励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一)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

(二)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直接用于本单位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支出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间接费用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用于直接费用中的相关科目支出。

第二十七条  分期补助项目认定为验收通过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科技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规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和使用不合规的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科研转化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第二十四条范围的其余类别项目原则上均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事后补助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行利用自筹资金投入,其经费开支科目及开支标准原则上参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后补助项目经费投入预算可参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事后补助项目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获得的财政资金属于以奖代补资金,可由承担单位在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安排使用。

五、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转化经费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的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72号),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

第三十七条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科技项目档案管理。探索建立科技项目报告制度,逐步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验收组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对于项目实施和验收中的失职行为应视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18起实施,原《青田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青科〔201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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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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