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青退役军人局〔2021〕25号)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将《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正文第三章第七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修改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应取消生活援助,自作出取消决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修改为“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相应取消生活援助,自作出取消决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田县教育局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30日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修改《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