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对《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购买门票景区”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文广旅体〔2020〕36号)等两个文件进行废止,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购买门票景区”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文广旅体〔2020〕36号)。
二、废止《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提振旅游消费市场信心的十项举措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青文广旅体〔2020〕38号)。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购买门票景区”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文广旅体〔2020〕36号)
2.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提振旅游消费市场信心的十项举措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青文广旅体〔2020〕38号)
3.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青文广旅体〔2023〕71 号)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青文广旅体〔2020〕36号关于印发《“购买门票景区”认定办法》的通知2.pdf
附件2:青文广旅体〔2020〕38号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提振旅游消费市场信心的十项举措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KQTD66-2020-0003).pdf
附件3:青文广旅体〔2023〕71号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