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公交公司:
为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引导公共交通经营者诚实信用、规范营运,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城乡公交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实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7日
青田县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建立公共交通行业监管机制,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公交运营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城乡公交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实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青田县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考核是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提供营运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及标准
四、服务质量考核内容由常态测评内容、非常态测评内容以及加分项组成常态测评内容包括运营效率、通达程度、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合计950分。
非常态测评内容为根据每年省、市、县下达的重要任务需要可以调整的测评内容,合计50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加分项为企业、个人荣誉的体现,累计不得超过30分。
五、考核工作由青田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六、服务质量测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时间及结果
七、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年2月底前将前一年考核结果报向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并通报给被考核企业。
八、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000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划分五个等级(分别用A级、B级、C级、D级、E级表示)。得分在90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00分(含)至900分之间为B级;得分在700分(含)至800分之间以上为C级;得分在600分(含)至700分之间以上为D级;得分在500分(含)至600分之间以上为E级;
(一)年度考核为A级,全额享受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二)年度考核为B级,按照90%享受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三)年度考核为C级,按照80%享受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四)年度考核为D级,按照70%享受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五)年度考核为E级,按照60%享受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九、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E级:
(一)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擅自停运、罢运、堵站、集访等影响行业、社会稳定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前项所称的严重社会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面积旅客积压滞留的,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发生群访的或者造成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服务质量信息的;
十、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十一、公交企业应当将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待遇相挂钩,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
十二、公交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内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考核结果公布10日内书面上报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第四章 考核要求
十三、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重失职或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接受和配合考核工作,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其他
十五、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