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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686/2023-12519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10-26
文号: 青卫〔2023〕10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67-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青田县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6 17:31:30    文章来源: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卫生健康单位、各幼儿园:

根据《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丽卫〔2023111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政办发〔202048号)、《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青田县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教育局

                    2023年10月26日

                          青田县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丽水市普惠性托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丽卫〔2023111号)、《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托育机构。

凡符合我县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机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均设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办托规范、安全的普惠性托育机构。且承诺最高收费标准为:全日托年收费不高于我县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半日托收费标准不超过全日托的60%;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的,年收费不高于我县全体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且在小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补助方式

(一)托育机构。

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并认定(具体见《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每年7月底前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每月收集托育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并适时对托育机构每月上报的人数进行核定;县妇计中心每年8月底前审核汇总相关补助经费申请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局提出预算申请;县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县卫生健康局应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托育机构。

(二)幼儿园托班。

符合条件并在浙有善育系统备案的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的考核情况于学年末计算拨付奖补资金

   公办幼儿园相关经费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按地方财政有关规定上报申请。

三、补助标准

(一)托育机构。

2023年1月1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托育机构每个托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被认定为普惠性的机构,日常运营补助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按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二)幼儿园托班。

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每托位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运营补助,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奖补标准发放。

公办幼儿园托班的补助标准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三)其他事项。

利用同一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补助。

1.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

2.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

3.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

4.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根据年底前申请并经审核的补助金额在次年预算中给予安排。

五、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承诺约定的普惠价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年,在承诺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其中未达1年的退回全部财政补助,1年以上未达2年的退回50%的财政补助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有下列行为的,县卫生健康或县教育局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资金,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的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办法从2023年11月26日起实施。

附件:1.青田县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青田县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青田县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房屋产权情况

(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占地面积/人均面积(M²)


建筑面积(M²)


室外面积独有(M²)


室外面积共享(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新增托位数


备案时间


总投资金额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承诺人(签字):

 

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1.申请时请随附装修合同、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2.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幼儿园托班向教育部门申请。

 

附件2

青田县普惠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日

托育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备案托位数


上一年度考核

得分


1-12月每月

实际入托人数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1.申请时请随附3岁以下入托婴幼儿名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2.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幼儿园托班向教育部门申请。

 

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

申报资金补助认定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政办发〔202048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一)托育机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县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当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行为等相关记录;

2.同意与县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能保障托育活动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并签订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5.按照《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

(二)幼儿园托班。

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幼儿园。

二、申报材料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供:

1.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二)幼儿园托班需提供:

1.普惠性幼儿园托班申报书;

2.从业人员(教师、保育员等)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明细表;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审核

(一)托育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号)进行核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卫生健康局依据《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组织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县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

(二)幼儿园办托班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浙有善育系统进行申报,经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审核后予以认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幼儿园办托班的申报书和承诺书统一按附件1和附件3填报。

    本办法从2023年11月26日起实施。

 

附件:1.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3.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附件1

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本机构已完成托育机构注册、备案,按照《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      分,根据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程序,符合相关要求,特向贵单位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电话:

 

 

 

申报单位(签章):

        


附件2

青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机构名称(盖章):                                   评分时间:      年    月    日

 

指  标

分值

评  分  方  法

评分情况

得分

一、登记备案

5

1.在登记机关注册,在卫生健康局备案,且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包含班型和托位数等)得3分。

2.发生变更事项时,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得2分。



二、收托管理

17

1.招收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当年9月1日不具备满三周岁入幼儿园条件的托幼衔接的婴幼儿除外)得3分。

2.入托人数和年龄不超过机构备案编班类型和托位数得3分。

3.留存相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得1分。

4.将机构基本信息及日常托育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省婴幼儿智慧托育平台得4分。

5.新生入托有入托体检(或有近半年在辖区儿保的健康检查)得2分。

6.缺勤进行登记并追踪原因得2分。

7.建立并实施家长联系制度得2分。



三、保育管理

15

1.规范开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得4分。

2.科学制定食谱,提供健康、营养和安全的膳食得3分。

3.周计划及一日生活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酌情调整)得3分。

4.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无安排不适宜活动(如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活动)得2分。

5.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得3分。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育行为(如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管理

15

1.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监控全覆盖并按家庭要求开放,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得3分。

2.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了解避险逃生的基本方法得3分。

3.场地设施和室内布置不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得5分。

4.不存在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和可能性得2分。

5.提供食品的机构将食品留样48小时得2分。

6.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过期一个扣2分。

7.发生机构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一起扣4分;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一起扣8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五、人员管理

17

1.从业人员不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情况得2分。

2.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得3分。

3.配备专(兼)职保健员得2分。

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得3分。

5.从业人员接受过上岗培训,进行职后培训得3分。

6.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得2分。

7.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得2分。



六、管理制度

5

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安全责任制、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用药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5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七、传染病防控

8

1.消毒场所、频次、消毒剂使用科学、准确得2分。

2.全区域设施(包括保健室、活动室、睡眠区、用餐区、卫生间、游戏区等)消毒,消毒通风制度落实到位得3分。

3.设置保健室和临时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得3分。



八、场地设施

8

不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九、收费管理

6

1.年收费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得2分。

2.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方式得2分。

3.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合同,双方合同对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扣付方式、退款条件和方式、民事责任等进行约定得2分。

4.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查实其它违规收费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十、其它工作

4

根据各类未及时完成的工作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工作、专项督导、信访投诉、会议活动、日常检查、档案工作等),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负责人:                                               评分人员:                    

附件3

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模板)

XXX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

本机构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承诺收费低于普惠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收取),同时承诺提供同地段、同品质的托育服务。

3.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4.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承诺本次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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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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