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该文件2021年修改)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现将2022年青田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1365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20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8日止。在此期间如发现不符合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的,请来电如实反映,电话:0578-6828671、6827965。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对只有一个女儿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只有一个儿子或两个女儿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资金标准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扶助对象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拟纳入2022年青田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名单附后)。
2022年青田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名单.xls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