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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192/2022-11727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2-07-01 12:02:44
文号: 青发改〔2022〕2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2-2022-003
有效性: 废止

【废止】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等13部门关于联合印发《青田县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1 12:02:44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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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7/12/art_1229737311_2483414.html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田县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二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              青田县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田县经济商务           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

 

 

 

 

 

 

  青田县金融发展中心             青田县卫生健康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田县交通运输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总工会

2022年6月23日


青田县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

二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推动全县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件,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4.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以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6.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本条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8.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加大用工支持力度

10.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1.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3.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针对企业无还本续贷申请,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要应续尽续,应贷尽贷。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2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田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市场监管局)

14.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从1.5%降低至0.5%,减收的担保费用由县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中心)

15.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督促金融机构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强协作,促进创业担保贷款稳步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田支行)

、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16.减免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租金。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若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全年减免6个月租金。因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县国资办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承租其经营管理的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17.开展重点特定场所员工免费核酸检测。2022年对商贸流通(商品市场)、旅游、养老服务、交通运输、邮政快递领域特定行业、特定人群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行业人群,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申请审核确定。(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经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民政局、县邮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

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18.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对投资补助类项目,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省、市、县(市、区)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已实施的,预拨付资金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

19.加大拓市场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展览会,重点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亚洲地区每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30 万元;鼓励外贸企业和省级以上(含省)重点进口平台参与进博会、进口海淘汇、中东欧博览会、海南消博会等各级重点进口展会,每个展位全额补助不超过 0.8 万元,参展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上限 8 万元。执行时间至2024年10月14日止。(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20.加大旅游业补助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到青田县石门洞、石雕文化旅游区等县内购票景区旅游,年接待量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5元;5001-10000人次部分,每人次奖励10元;10000人次以上部分,每人次奖励15元。年接待在青田过夜的外地游客量达到500人次的,每人次每夜奖励10元,额外再给予住宿发票金额 5%的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体局)

21.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上按合同金额(或年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70%支付预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落实带薪休假和职工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责任单位: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

22.降低市场用能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免收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供电公司)

23.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对上年度出口 300 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落实保费全额扶持;其他未纳入或未参与联保的出口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70%的补助。执行时间至2024年10月14日止。(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24.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符合条件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重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纳入“政采云”入库企业、 “一码通”使用名单和职工疗休养接待站点。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城投公司)

25.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2022 年12月31日。中央、省、市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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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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