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制定了《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
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示范社),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全县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原则,实行申报、监测、评定、退出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对抛荒、破坏耕地和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违反耕地保护、审批、备案制度的合作社,不予评定。申报县示范社必须是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一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3.入社成员数5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会计账簿,有公章、财务章等,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他人代理记账、核算。
5.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上年度经营收入6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的合作社20万元以上。成员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同行非成员农户收入。
(二)生产标准化
6.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7.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农事生产记录,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且完整齐全。
8.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三)产品安全化
9.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10.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合法,1年内无失信、无产品检测不合格、行政处罚记录,未被税收、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11.及时报送合作社年度报告。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1.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
2.生产基地或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认定的;
3.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丽水山耕等)授权使用的。
第六条 申报县示范社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章程;
5.权属资料(如:土地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生产设施经营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养殖水域等证明材料);
6.合作社征信报告。
第三章 监测
第七条 加强县示范社监测,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参加监测的示范社需对原数据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提供下列材料:
1.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其他。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县示范社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示范社申报条件的;
3.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的;
4.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处理或失信的等;
5.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的;
6.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的;
7.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第九条 对县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县示范社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示范社称号并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第四章 评定
第十条 由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监测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申报、监测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根据申报条件从优择取,形成县示范社初步名单,在有关媒体或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或保留“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十三条 通过县示范社评定后,才可以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附件: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