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提高农业产业组织化程度。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的《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于2022年6月2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答: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个方面,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
三、办法内容
(一)评定程序
1.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的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工作,指导认定对象认真填写申报表,并形成推荐意见。
参评主体需提交《青田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章程、权属资料、合作社征信报告等材料。
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并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3.将初步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二)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县示范社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县示范社申报条件的;
3.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的;
4.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处理或失信的等;
5.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的;
6.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的;
7.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四、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督察。
五、组织实施
答: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与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推荐与日常督察。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操作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县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文件施行日期及说明
答: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印发,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政策解读机关
青田县农业经营服务站 联系电话:0578-680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