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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35165_64225/2021-1225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1-20
文号: 青退役军人局〔2021〕2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62-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30 15:57:33    文章来源: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医保局:

现将《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田县教育局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0日


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 和《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丽退役军人局发〔2021〕3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审核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五)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应帮尽帮,即时受理、限期办理,确保援助及时。

第三条 县财政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积极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县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负责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环节工作。

(社区)依法协助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帮扶援助对象,主要指具有青田县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与标准

第七条 生活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调整的,生活援助标准相应调整。生活援助金参照抚恤补助金的形式发放,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计发,一月一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应取消生活援助,自作出取消决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第八条 医疗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病门诊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医疗救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进行医疗援助待遇,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民政局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第九条 住房援助。

(一)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三属”,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优先列入建设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二)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实物保障。

第十条 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优先列入教育援助。

第十一条 就业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处在劳动年龄段的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第十二条 其它临时性援助。对因病致困、因残致困、因教育致困及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水灾火灾、生产生活以及见义勇为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补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同时满足以下补助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助一项。

(一)因病致困类:申请补助对象当年度因旧伤复发、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等原因,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发生特病门诊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1.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内的,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2.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内的,按照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3.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因残致困类:申请补助对象因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役后致残、关节退行性变,长期无就业能力或者就业能力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因教育致困类: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对象子女,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教育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可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突发公共事件类:帮扶援助对象属于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遗属一次性援助20000元;帮扶援助对象因见义勇为受伤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5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20000元。

(五)因其他原因致困类:申请补助对象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水灾火灾、生产生活困难以及见义勇为等原因,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可按照1000-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经各乡镇(街道)研究认定的申请补助对象存在特殊困难、特别事例或者所需补助金额超出前款规定的数额的,由乡镇(街道)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模式,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设“困难帮扶援助窗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六条 帮扶援助工作依申请办理,实行一事一批,做到公正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批。援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研究审批,按原有程序通过系统上报备案。

    经各乡镇(街道)研究认定的申请补助对象存在特殊困难、特别事例或者所需补助金额超出前款规定的数额的,由乡镇(街道)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补助额度。

发生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有现行规定程序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及原渠道办理,无现行规定程序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协调。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结合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节点开展走访慰问,了解帮扶对象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辖区内的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建立档案,确保应帮尽帮。

第二十条 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起执行



关于印发《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此件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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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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