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青田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丽退役军人局发〔2021〕39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实际,7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确保帮扶援助工作落实落细。
二、帮扶援助的适用对象
《细则》规定,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青田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遗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三、帮扶援助的主要内容
生活援助、医疗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其它临时性援助、社会化援助等七大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活援助方面。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青田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
(二)医疗援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病门诊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医疗救助比例基础上上浮10%进行医疗援助待遇,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时不再进行医疗援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民政局积极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三)住房援助方面。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三属”,其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优先列入建设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实物保障。
(四)教育援助方面。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优先列入教育援助。
(五)就业援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处在劳动年龄段的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六)其它临时性援助方面。对因病致困、因残致困、因教育致困及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水灾火灾、生产生活以及见义勇为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补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七)社会化援助方面。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四、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细则》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和渠道办理。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是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
六、执行日期
本细则中规定的帮扶援助措施及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七、解读机关
本细则由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读
联系人:朱戈弋,联系电话:0578-6099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