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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青田县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205/2020-114439 发布机构: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21-06-09 10:41:48

税务局水利局经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制定《青田县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办法(试行)》(青经商〔2020〕96号),于2020年928日正式发布。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实施时间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及时了解我县砂石料产品价格,提供相关部门更科学准确的砂石料参考价作为决策依据,规范我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

三、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9月28日试行,试行期两年

、政策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我县砂石料行业的砂石料价格,提供相关政府和部门更科学准确的砂石料市场参考价作为决策依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清淤疏浚砂石料、工程及矿山原石料、机制成品砂石料等市场参考价的调查核查。

  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原则。

第四条  砂石料市场价格由市场供需和自由竞争形成,依据本办法形成的市场参考价仅体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作为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额或建立风险警戒值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市场调查和复查

第五条  砂石料市场价格调查由税务部门委托青田县砂石料有限公司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受委托的价格调查单位应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审查、意见告知、出具调查报告等程序。

第六条  价格调查单位应确定不少于4家在青注册的砂石料经营企业作为调查样本。价格调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样本企业明确提供砂石料品种、成本、最新销售价格、近三个月平均销售价格等内容。样本企业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价格调查单位收到资料后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七条  价格调查单位在初步调查后进行复查,具体形式为由价格调查单位组织除样本企业之外的砂石料经营企业、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讨论听证,也可以通过逐个询问等方式进行。价格调查单位在初步调查和复查后出具砂石料市场参考价格调查报告。

 

第三章 核查和公布

第八条  价格调查实施单位出具初步调查报告后,由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召集砂石料整治工作专班、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经济商务局、青田县砂石料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核查,各单位签字盖章后确定市场参考价。

第九条  税务部门在每季度首月的10号公布砂石料市场参考价,参考价自公布之日3个月有效。砂石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税务部门可适时重新按以上程序确定市场参考价。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0年9月28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青田县经商

  2020年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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