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砂石料行业动态价格,提供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更科学准确的砂石料市场参考价作为决策依据,特制定《青田县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联审小组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
青田县水利局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8日
青田县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我县砂石料行业的砂石料价格,提供相关政府和部门更科学准确的砂石料市场参考价作为决策依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清淤疏浚砂石料、工程及矿山原石料、机制成品砂石料等市场参考价的调查核查。
第三条 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砂石料市场价格由市场供需和自由竞争形成,依据本办法形成的市场参考价仅体现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第二章 市场调查和复查
第五条 砂石料市场价格调查由税务部门委托青田县砂石料有限公司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受委托的价格调查单位应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审查、意见告知、出具调查报告等程序。
第六条 价格调查单位应确定不少于4家在青注册的砂石料经营企业作为调查样本。价格调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样本企业明确提供砂石料品种、成本、最新销售价格、近三个月平均销售价格等内容。样本企业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价格调查单位收到资料后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七条 价格调查单位在初步调查后进行复查,具体形式为由价格调查单位组织除样本企业之外的砂石料经营企业、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讨论听证,也可以通过逐个询问等方式进行。价格调查单位在初步调查和复查后出具砂石料市场参考价格调查报告。
第三章 核查和公布
第八条 价格调查实施单位出具初步调查报告后,由县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召集砂石料整治工作专班、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经济商务局、青田县砂石料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核查,各单位签字盖章后确定市场参考价。
第九条 由税务部门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公布砂石料市场参考价,参考价自公布之日3个月有效。砂石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有关部门可适时重新按以上程序确定市场参考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青田县砂石料市场参考价调查核查联审小组
组 长:李永君(砂石料整治工作专班)
成 员:蒋冬平(税务局)
叶永兵(自然资源局)
阮文勇(水利局)
夏良平(经济商务局)
林慧峰(砂石料公司)
相关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由成员单位按分工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