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均应遵守本办法。上级批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个项目工程进行变更或工程价款调整等事项。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批准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漏项故意压低投资或擅自超标准设计。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构成:一般项目合同的价格,由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构成;总承包项目合同的价格,由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构成。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一)水文、地质、地形和资源情况较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
(二)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三)国家或省、市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四)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设计需作重新修改的;
(五)暂估价发生变动的;
(六)其它原因造成必须作出调整的。
第七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工程变更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原订立项目合同、工程变更说明及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专业咨询公司出具的造价文件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超合同价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学校、卫生院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教育、卫生项目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班子,下同)集体研究同意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由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
(三)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5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召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等相关单位(涉及技术因素的邀请专家参与)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各参会单位盖章确认(下同)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由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
(四)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召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等相关单位(涉及技术因素的邀请专家参与)论证通过,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由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五)《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对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导致项目超批准概算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概算管理。
(六)只因国家、省、市工程造价定额政策和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原因发生的超合同价,其超合同价金额不纳入变更审批管理范围。
第十条 对遇到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变更。变更实施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实施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报批过程中,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在选择设计单位的公告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设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项、漏项等设计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相应扣减原设计费用;
2.应在选择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的公告及与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的预算缺项、漏项等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相应扣减原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费用;
3.应在选择勘察单位的公告及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勘察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勘察单位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相应扣减原勘察费用;
4.应在选择施工单位的公告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擅自拖延、终止工程和质量低劣而返工等现象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应在选择监理单位的公告及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项目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导致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未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和制止的,扣减相应监理费用。
6.项目建设单位在班子集体研究工程变更时,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原因作出相应的违约追究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设计、预算、勘察、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及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取消其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应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及时报送招标主管部门,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暂取消其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先行实施工程变更的,将其纳入年度项目推进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中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即交通、水利、市政和城建、教育、卫生、文广旅体、农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楼堂馆所、电子政务信息等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次为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建设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文广旅体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等;特殊类项目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发改部门履行本办法审批程序中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青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单
2.工程变更备案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