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县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文件 >政策解读
首页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1-114216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6-02 14:44:31

文号:青政发〔2021〕56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6/2/art_1229432755_2300483.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并合理兼顾项目推进效率,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实施办法》主要框架

一、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后超合同价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学校、卫生院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教育、卫生项目由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班子,下同)集体研究同意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报财政部门备案。

2.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2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由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

3.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50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召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等相关单位(涉及技术因素的邀请专家参与)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各参会单位盖章确认(下同)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由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

4.工程单次(单项)变更超合同价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召集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等相关单位(涉及技术因素的邀请专家参与)论证通过,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工程变更可实施依据,由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后,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5.《政府投资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对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导致项目超批准概算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概算管理。

6.只因国家、省、市工程造价定额政策和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原因发生的超合同价,其超合同价金额不纳入变更审批管理范围。

(二)对遇到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变更。变更实施结束后30日内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实施情形。

二、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在选择设计单位的公告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设计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设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项、漏项等设计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相应扣减原设计费用;

2.应在选择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的公告及与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编制或审核中介单位的预算缺项、漏项等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相应扣减原预算编制或审核中介费用;

3.应在选择勘察单位的公告及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勘察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勘察单位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相应扣减原勘察费用;

4.应在选择施工单位的公告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因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擅自拖延、终止工程和质量低劣而返工等现象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的,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应在选择监理单位的公告及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项目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导致工程变更和超合同价,未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和制止的,扣减相应监理费用。

6.项目建设单位在班子集体研究工程变更时,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原因作出相应的违约追究决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设计、预算、勘察、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及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取消其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应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及时报送招标主管部门,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暂取消其参与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格。

(三)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先行实施工程变更的,将其纳入年度项目推进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中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适用范围:县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行为适用本办法。

发文时间:2021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2021年6月28日

解读机构:县发改局(0578-6095078)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