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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328/2021-114754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发布机构: 青田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6-15 15:29:05
文号: 青财行〔2021〕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12-2021-001
有效性: 废止

【废止】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5 15:29:05    文章来源: 青田县财政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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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1/6/15/art_1229737311_2302665.html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文化侨乡”建设,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和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完善了《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青田县财政局            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文化青田”建设,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宣发〔2021〕9号)、《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来自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本级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  申报条件及范围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青田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浙江省最新公布的文化产业分类范围内,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运营主体单位。

2.资金申请单位应当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且无重大违法失信、涉税违规违约等行为。

3.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4.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的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补助、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项目建设扶持、文化产业平台扶持、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市场拓展扶持、文化创意贡献奖励、人才队伍建设扶持、对外文化贸易奖励、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等。

第五条  补助方式

1.重点项目建设扶持

(1)纳入省、市、县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按照其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20%、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上级项目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重大原创影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2.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扶持

(1)对青田县范围内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商业街区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等场所建设项目,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后,在建成投入使用当年,可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园区(街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当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企业累计纳税销售额当年度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县内迁入企业只计算同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园区(街区)20万元的奖励;其后累计纳税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单个园区(街区)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4)文化创意空间改造建筑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不少于100万以上的文化艺术空间,开展相关文化公益活动不少于3次,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后,在建成投入使用当年,可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入驻经县委宣传部备案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并实际运行的文化企业,按生产经营活动有效使用面积,给予每月1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市场主体培育扶持

(1)文化企业当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120万元后,同比新增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按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当年度规(限)上文化企业纳税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同比新增部分给予2%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3)本办法实施期间首次上规(限)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上市或完成新三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新增首次上规(限)的文化企业,在库期间按生产经营活动有效使用面积,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县域外新迁入的规上文化企业,按照其入库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市场拓展扶持

(1)参加境外知名文化产业展会、举办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产品展销活动的,按每个展位、每场展销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参加国内省级及以上知名文化产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特装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国内地级市及以上举办青田特色文化产品展销活动的,展销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展销时间10天及以上、展销产品100件及以上,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在境外开设以展销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产品为主营业务的海外文化仓或海外直营店,有效经营面积应当分别不少于200 平方米、100平方米,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有效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展会、开设海外文化仓(海外直营店)的,应当事先报经县委宣传部备案,且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事项最多不超过3个。

5.文化创意贡献奖励

(1)依托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的各类原创文创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纳税销售额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政府评选、颁发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政府评选、颁发团队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

(4)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党委、政府评选、颁发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5)以青田特色文化为研究阐释对象或青田文化艺术界领军人物领衔推进的文化项目,完成后视其经费投入情况和社会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6.对外文化贸易奖励

(1)海外文化仓年度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出口额3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出口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2)海外直营店年度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出口额20万美元(含)以上,按出口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跨境电商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年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达300笔(含)以上或交易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00元/笔或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人才队伍建设扶持

(1)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基础性人才,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影视创作、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专业培训。

(2)来青创业投资的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享受县人才政策相应待遇;其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县级重点文化创新团队培育和奖励,按《青田县特色文化传承发展“匠心工程”实施方案》(青宣〔2017〕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8.文艺精品创作奖励

(1)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视电视剧社会效益和收视率,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单部电视连续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动漫、纪录片等),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包括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累计收购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额的30%给予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的,按所获扶持1:3、1:2、1:1给予配套扶持。

(5)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原创文艺作品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文艺精品奖项的,按所获奖励1:5、1:3、1:2给予配套奖励;

(6)文艺精品创作除了以上的奖励,其他按《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18〕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贷款补助

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当年度用于县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增银行贷款的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其他补助

(1)围绕产业发展平台打造、产业规范提升和政府职能转变,对我县文化产业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调查统计及县委宣传部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事项等,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2)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所需经费,可按需予以扶持。

第六条  申报、评审和管理

1.专项资金扶持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由县委宣传部发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县委宣传部推荐,也可自荐。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2.县委宣传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走访,并召开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在县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奖励:

(1)当年度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或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2)近三年发生偷税漏税、侵权假冒、违章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

(3)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信用失范、严重信访等问题的。

5.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项目联合评审,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并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6.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1日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其补助、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原《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财行〔2020〕22号)同时废止。

2. 若申报单位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或涉及县内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最终以最新相关政策为准。

4.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由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8-6838841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




青财行〔2021〕49号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青财行〔2021〕49号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关于《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关于《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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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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