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依据和目的
我县2019年有幸成功入围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获得连续三年每年1000万元的专项扶持,根据省委宣传部的部署和要求,扶持对象要设立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出台实施相关政策。2019年8月县委、县政府决定2019—2021年,每年统筹财政资金1500万元,设立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出台实施《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经过二年的实施,我们发现《办法》部分条款与我县文化产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同时,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经研究,决定对《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必要修订,以期更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全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修订内容解读
《办法》本次修订对原《办法》的资金补助和奖励进行了合并,原《办法》五章二十七条修订后为7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为进一步理增强资金管理办法的可读性,对原《办法》的五章二十七条规定修订为:总则、基本原则、资金来源、申报条件及范围、补助方式、申报评审和管理、附则等共7条。
2.为进一步扶持文化产业园(街区)建设,新增“文化产业园(街区)建设扶持”内容,并明确了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3.为加大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增加规上企业数量,第五条第三款新增新迁入规上文化企业的奖励,并明确扶持的条件和标准。
4.为进一步拓展文化产业市场,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将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境外参展和展销、国内参展和展销的奖励条件和标准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和额度。
5.为鼓励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第五条第八项新增了除文艺精品创作以外的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6.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文化产业大平台、大项目的扶持,对第五章第七条第四项:“民办特色文化展陈场所(体验点)建设扶持”、第五章第七条第五项第四款:“鼓励宣传青田特色文化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自媒体按年予以2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个数不超过3家。”第五章第八条第三项第一款:“对积极开展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文化企业,按当年度该企业对外文化服务贸易额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与其他奖励可累计享受。”第五章第八条第四项第六款:“经丽水市委宣传部认定,文艺作品新获得优秀文化作品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进行删除
7.因第五章附则附说明较多,第五章第十八条-二十五条修订为第七条第四项:“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8.因部分条款修订,第七条对施行日期、施行期限等做了明确,同时废止了原《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财行〔20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