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
第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单位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的事务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选址、审查、范围划定、提供征收地类调查成果、报批和征收后储备、利用等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由乡镇(街道)委托中介实施,征地测量采用仪器测量到户。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的指界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勘测定界和征地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六条 实际补偿地类原则上以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为准。经乡镇(街道)认定实际地类确实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不一致的,以乡镇(街道)认定地类进行补偿。实际补偿土地面积以征地测量结果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状况、数量以乡镇(街道)调查为准,并形成影像资料存档。
第七条 对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夹心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具体范围由乡镇(街道)认定,补偿后土地由乡镇(街道)负责管护。边角地、夹心地原则上不得超过报批面积的8%。
第八条 国有土地的溪滩地政策处理,能提供土地承包权证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按耕地类给予补偿;能提供林权证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按林地类给予补偿;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但实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前本村村民已经连续种植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耕地类的30%补偿,单侧补偿范围边界控制在河道实际宽度(有水利蓝线的,从蓝线;无水利蓝线的,按护堤或实际控制线)的12%以内;其他溪滩地不予补偿。综合补偿费用拨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筹。
当季作物、已在本地块种植3年以上的苗木参照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溪滩地征收只作补偿,不核村级留用地指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名额。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条 除林地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同一地块征地涉及不同区片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偿。重大项目涉及多地块多片区的可结合实际另行研究补偿。
第十一条 区片范围和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7 号)执行。
第二章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无苗不补偿。
其中耕地、园地上种植的成片已投产多年生经济作物另行补偿5元/平方米。
零星的林木,按每株大小补偿,标准以树木胸径确定,胸径以树木离地1.3米计算。树木、果木补偿标准(附件1)。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乡镇(街道)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大型名贵树木,经征收部门同意,仅作迁移,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经主管部门批准迁移并经征收部门同意后,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经主管部门审查不适宜迁移的,按价值予以评估补偿。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砖瓦窑补偿标准。圆型:13000元/座;方型:9000元/座。
(二)坟墓补偿标准。
1.坟墓迁移原则安排迁移至生态公墓,按下列标准补偿:
当地或就近有可迁移生态公墓的,按生态公墓的价格补偿。
当地或就近无可迁移生态公墓的,乡镇(街道)应当牵头建设生态公墓,并按生态公墓的价格补偿。
坟墓迁移费单穴500元/座,双穴1000元/座。
2.因特殊情况,不迁移生态公墓的按下列标准补偿(包括迁移费):
双穴水泥坟:6500元/座(大),4800元/座(中),3800元/座(小);单穴水泥坟3200元/座;双穴土坟3200元/座;单穴土坟2000元/座。
(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房屋征收的,其补偿标准按照最新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上述未明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从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列支。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标准按照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土地房屋征收与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青政发〔2012〕149号)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田县树木、果木补偿标准
2.青田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青田县树木、果木补偿标准
成片的树木、果木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 ||||
1.成片的林木,按面积补偿,标准分别为树龄15年以上的(含15年),3元/平方米;树龄5—14年的,2.5元/平方米;树龄4年以下的(含4年),1.5元/平方米。 | ||||
零星的树木、果木补偿标准 | ||||
品 种 | 等 级 | 单 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杉木 | 胸径5cm以下 | 株 | 3 | 含水杉、柳杉、泡桐 |
胸径5-9 cm | 株 | 9 | ||
胸径9 cm以上 | 株 | 15 | ||
松木 | 胸径5cm以下 | 株 | 2 | |
胸径5-9 cm | 株 | 5 | ||
胸径9 cm以上 | 株 | 8 | ||
樟木 | 胸径5cm以下 | 株 | 12 | |
胸径5-9 cm | 株 | 15 | ||
胸径9cm以上 | 株 | 20-40 | ||
银杏 | 胸径5cm以下 | 株 | 10 | |
胸径5-9 cm | 株 | 40-150 | ||
红豆杉 | 胸径3cm以下 | 株 | 10 | |
胸径3-5 cm | 株 | 30 | ||
胸径5cm-9 cm | 株 | 60-200 | ||
罗汉松 | 胸径3cm以下 | 株 | 10 | |
胸径3-5 cm | 株 | 30 | ||
胸径5cm-9 cm | 株 | 80-300 | ||
散生竹 | 株 | 8 | 含雷公竹、石竹,墨竹五株折一株 | |
丛生竹 | 丛 | 30 | ||
阔叶木 | 胸径5cm以1下 | 株 | 3 | 灌木林参照执行 |
胸径5-10 cm | 株 | 6 | ||
胸径10cm以上 | 株 | 9 | ||
茶叶 | 丛 | 15 | ||
油茶 | 株 | 10-50 | 苗5元每株 | |
桑树 | 株 | 12 | ||
三年桐 | 未投产 | 株 | 15 | 含千年桐、乌柏 |
已投产 | 株 | 40 | ||
毛棕 | 已投产 | 株 | 12 | 未投产的不补 |
覆盆子 | 未投产 | 株 | 5 | |
初 产 | 株 | 10 | ||
盛 产 | 株 | 20 | ||
柑桔 | 未投产 | 株 | 15 | 含桃、葡萄、梨、枇杷 青枣、石榴、桑葚果树 |
初 产 | 株 | 50-80 | ||
盛 产 | 株 | 120-150 | ||
板栗 | 未投产 | 株 | 15 | 含柿、柚、杏 |
初 产 | 株 | 50-120 | ||
盛 产 | 180-230 | |||
杨梅 | 未投产 | 株 | 15 | |
初 产 | 株 | 120-300 | ||
盛 产 | 株 | 400-450 |
附件2
青田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分类 | 计量单位 | 标准价(元) | 备注 |
1 | 菜棚 | 钢管 | m2 | 20 | |
毛竹 | 7 | ||||
2 | 池 | 现浇混凝土 | m3 | 150 | 包括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等 |
浆砌表面找平 | 100 | ||||
泥土 | 80 | ||||
3 | 粪缸 | 大 | 只 | 120 | 直径1米以上 |
中 | 80 | 直径0.5~1米 | |||
小 | 65 | 直径0.5米以下 | |||
4 | 三面光水渠 | 1.5×2m | m | 300 | 具体根据横断面积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
1×1.5m | 150 | ||||
0.5×0.5m | 100 | ||||
5 | 水井 | 深不足三米 | m | 200 | |
深三米以上 | 300 | ||||
6 | 摇井 | 摇井 | 口 | 800 | |
7 | 水泥空心板 | 0.35m×3.5m | 块 | 80 | |
8 | 葡萄架 | 水泥桩架 | 亩 | 2200 | |
竹木桩架 | 1500 | ||||
9 | 砌坎 | 干砌石坎 | m3 | 160 |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
浆砌石坎 | 200 | ||||
10 | 混凝土涵管 | 300mm | m | 80 |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
200mm | 70 | ||||
11 | 高压涵管 | 300mm | m | 300 |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
200mm | 260 | ||||
12 | 水管 | 1寸铁管 | m | 10 |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类增减 |
1.5寸铁管 | 20 | ||||
2寸铁管 | 30 | ||||
1寸塑料管 | 4 | ||||
1.5寸塑料管 | 6 | ||||
2寸塑料管 | 8 | ||||
13 | 生产用房 | m2 | 100 | 简易 | |
14 | 生产用棚 | m2 | 50 | 简易 | |
15 | 室外地面装饰 | 地面混凝土或小石块等砌成 | m2 | 50 | |
16 | 水泥机耕路 | m2 | 65 | 含水泥预制场 | |
水坝、水闸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