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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686/2020-111073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0-06-28
文号: 青卫〔2020〕7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67-2020-006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规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2 09:11:13    文章来源: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规范我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保证体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从业人员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等。

二、继续确定青田县中医医院,青田江南医院,青田康馨医院,青田田氏骨科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温溪分院、山口分院、油竹分院、东源分院,青田县中医医院船寮分院、腊口分院等10家医疗单位负责青田县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可以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增加。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项目,从业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相关检查项目和检查用表见附件。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体检管理制度和体检流程,做好体检指引,相应科室标明体检项目牌;配备相应设备,设置专门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体检登记、资料整理、健康证明发放、报表工作;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体检质控,确保体检质量;体检登记、抽血要查验身份证明(或核对照片)。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应每个工作日开展健康检查,做到随到随检。同时要优化服务流程,合理体检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五、县卫生监督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体检质量。

六、本通知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卫生局关于重新确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通知》(青卫〔2013〕164号)和《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健康证下放体检单位办理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田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青田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既往病史

病名

肝炎

痢疾

伤寒

肺结核

皮肤病

其他

患病时间







医师签名






皮肤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肤病□


其他



胸部X线

摄影


医师签名


实验室

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检验师签名

大便

培养

痢疾杆菌



伤寒



谷丙转氨酶



甲肝抗体



戊肝抗体



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机构意见:

(体检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工种 :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用于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供水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


附件:
附件:
(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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