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规范我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保证体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从业人员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等。
二、继续确定青田县中医医院,青田江南医院,青田康馨医院,青田田氏骨科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温溪分院、山口分院、油竹分院、东源分院,青田县中医医院船寮分院、腊口分院等10家医疗单位负责青田县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可以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增加。
三、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项目,从业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相关检查项目和检查用表见附件。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体检管理制度和体检流程,做好体检指引,相应科室标明体检项目牌;配备相应设备,设置专门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体检登记、资料整理、健康证明发放、报表工作;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体检质控,确保体检质量;体检登记、抽血要查验身份证明(或核对照片)。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应每个工作日开展健康检查,做到随到随检。同时要优化服务流程,合理体检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五、县卫生监督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体检质量。
六、本通知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卫生局关于重新确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通知》(青卫〔2013〕164号)和《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健康证下放体检单位办理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田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青田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照 片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 号码 | |||||||||||||||||
身份证住址 | ||||||||||||||||||
既往病史 | 病名 | 肝炎 | 痢疾 | 伤寒 | 肺结核 | 皮肤病 | 其他 | |||||||||||
患病时间 | 医师签名 | |||||||||||||||||
体 征 | 心 | 肝 | ||||||||||||||||
肺 | 脾 | |||||||||||||||||
皮肤 |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肤病□ | |||||||||||||||||
其他 | ||||||||||||||||||
胸部X线 摄影 | 医师签名 | |||||||||||||||||
实验室 检查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验师签名 | |||||||||||||||
大便 培养 | 痢疾杆菌 | |||||||||||||||||
伤寒 | ||||||||||||||||||
肝 功 能 | 谷丙转氨酶 | |||||||||||||||||
甲肝抗体 | ||||||||||||||||||
戊肝抗体 | ||||||||||||||||||
检查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体检机构意见: (体检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编号: 工种 :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用于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供水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