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费标准与区域等级的报告》(青建〔2006〕27号)悉。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 (丽计费管〔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道费标准根据所占道路的类别划分。分为一类地段和二类地段。详见附表一。
二、城市道路占道费标准:建筑堆物占道,一类地段每天 每平方来0.5元,二类地段每天每平方来0.3元;经营性占 道,一类地段每天每平方米0.6元,二类地段每天每平方米 0.4元;户外广告占道一类、二类地段每年每平方米50元按 广告平面单面面积收费。
三、建筑堆物占道是指用于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 建施工在道路上堆物堆料、搭建棚亭而临时占用道路;经营性 占道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摆摊设点等而临时占用道路;户外广 告占道是指因设立路牌、横幅、灯箱、霓虹灯等广告标志而临 时占用道路,不占道路的不得收费。
四、下列临时占道不收占道费:
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营业性社会服务活动;
3、城市公用事业配套项目建设和维修;
4、利用自有场地不占用道路路面和在已支付场地租用费 或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上设置广告性设施。
五、请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好收费 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接受价格、财政的监督检查和收费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