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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192/2006-106020 主题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青发改 成文日期: 2006-05-08
文号: 青发改〔2006〕2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12-15 15:26:49    文章来源: 青田发改局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县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费标准与区域等级的报告》(青建〔200627号)悉。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 (丽计费管〔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道费标准根据所占道路的类别划分。分为一类地段和二类地段。详见附表一。

二、城市道路占道费标准:建筑堆物占道,一类地段每天 每平方来0.5元,二类地段每天每平方来0.3元;经营性占 道,一类地段每天每平方米0.6元,二类地段每天每平方米 0.4元;户外广告占道一类、二类地段每年每平方米50元按 广告平面单面面积收费。

三、建筑堆物占道是指用于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 建施工在道路上堆物堆料、搭建棚亭而临时占用道路;经营性 占道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摆摊设点等而临时占用道路;户外广 告占道是指因设立路牌、横幅、灯箱、霓虹灯等广告标志而临 时占用道路,不占道路的不得收费。

四、下列临时占道不收占道费:

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营业性社会服务活动;

3、城市公用事业配套项目建设和维修;

4、利用自有场地不占用道路路面和在已支付场地租用费 或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上设置广告性设施。

五、请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好收费 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接受价格、财政的监督检查和收费验审。

 

 

 

200623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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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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