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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国家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收费行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交通通行和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丽计费管〔2005〕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调整我县城市道路占道收费。
二、主要内容
(一)占道费标准根据所占道路的类别划分,分为一类地段和二类地段,详见附表一。
(二)城市道路占道费标准:建筑堆物占道,一类地段每天每平方来0.5元,二类地段每天每平方来0.3元;经营性占道,一类地段每天每平方米0.6元,二类地段每天每平方米 0.4元;户外广告占道一类、二类地段每年每平方米50元按广告平面单面面积收费。
(三)建筑堆物占道是指用于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在道路上堆物堆料、搭建棚亭而临时占用道路;经营性占道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摆摊设点等而临时占用道路;户外广告占道是指因设立路牌、横幅、灯箱、霓虹灯等广告标志而临时占用道路,不占道路的不得收费。
(四)下列临时占道不收占道费:
1、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营业性社会服务活动;
3、城市公用事业配套项目建设和维修;
4、利用自有场地不占用道路路面和在已支付场地租用费 或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的场地上设置广告性设施。
(五)请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接受价格、财政的监督检查和收费验审。
解读机构: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578-683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