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1-11-01 15:32:05    文章来源: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  作者:   

      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在与11月1-10日公开征求意见,联系科室: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管理站,联系人:李叶佩。

《青田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反馈意见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1111












青田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乡镇(街道)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存量债务管理

乡镇(街道)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逐项核实认定社员(代表)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实行债务动态管理。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及时公开债务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

第六条实行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村、乡、县逐级上报,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章  新增债务控制

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村,压缩建设规模,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力争不增加村级负债。

乡镇(街道)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非生产性开支;

)不准高息借债,严禁债务不及时入账;

(五)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发展经济确需借债,不论数额大小都必需履行申报程序,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并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章  债务偿还

第十条乡镇(街道)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村干部报酬挂钩,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

第十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第十村级债务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户、村级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十各类偿资金按照青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章  法律责任

第十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纪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章  附  则

第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