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文化侨乡”建设,根据《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和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完善了《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青田县财政局 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田县委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委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推进“文化侨乡”建设,决定设立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自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本级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三年(2019年—2021年)为周期,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用于激励扶持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我县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凡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规定范围,在本县注册、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和从事文化产业及相关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聚焦工艺美术、文旅融合、文化智造三大领域,重点支持石雕艺术、文化旅游、现代传媒、文化创意、文化服务贸易、文化会展博览六大行业。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的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补助包括但不限于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市场拓展扶持、文艺创作生产扶持和民办特色展陈场所建设扶持、贷款贴息、房租补贴、人才队伍建设扶持等;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奖励、对外文化服务贸易奖励和企业上规(限)奖励、文化精品创作生产奖励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类别及标准:
(一)重点项目建设扶持
1.纳入省、市、县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项目,按照其当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20%、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规划用地面积20亩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且占园区(街区)总企业数60%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项目,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后,在建成投入使用当年,可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园区(街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重大原创影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市场拓展扶持
1.文化市场拓展活动承担单位拟申请经费扶持的事项,应当事先报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且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事项最多不超过2个。
2.参加国外知名文化产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特装费实际支出的6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国内省级及以上知名文化产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特装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乡镇(街道)、企业主办特色文化旅游节会、赛事的,对主办单位按节会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海外文化仓(海外直营店)建设
1.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国门,鼓励企业在境外开设以展销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产品为主营业务的海外文化仓或海外直营店。开设海外文化仓(海外直营店)的,应当事先报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且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事项最多不超过2个。
2.海外文化仓(海外直营店)有效经营面积应当分别不少于200 平方米、100平方米,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有效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民办特色文化展陈场所(体验点)建设扶持
1.民办特色文化展陈场所(体验点)建设项目应当事先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民办博物馆认定,展陈面积审核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其他民办展陈场所、民办特色文化体验点认定,展陈面积、活动面积审核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2.民办博物馆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要求;其他民办展陈场所有效展陈面积应当不少于500平方米,青田特色文化产品展陈数应当不少于100件(套);青田特色文化体验点有效活动面积应当不少于100平方米,并能常态化组织开展固定的青田特色文化体验活动项目。
3.馆舍新建或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建的民办博物馆,在建成投入使用当年,按有效展陈面积,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建设扶持,单个博物馆最高不超过 50万元、35万元。
4.馆舍新建或利用现有建筑物改建的其他民办展陈场所,建成投入使用当年,按有效展陈面积,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展陈场所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
5.特色文化体验点建成投入使用当年,按有效活动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扶持,单个体验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原创文创产品研发、文艺精品创作扶持
1.依托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的各类原创文创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纳税销售额超出120万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的,按所获扶持1:3、1:2、1:1给予配套扶持。
3.以青田特色文化为研究阐释对象或青田文化艺术界领军人物领衔推进的文化项目,完成后视其经费投入情况和社会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鼓励宣传青田特色文化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自媒体按年予以2万元的扶持,每年扶持个数不超过3家。
(六)贷款贴息
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文化企业,当年度用于县级以上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增银行贷款的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房租补贴
1.新增首次上规(限)的文化企业,在库期间按生产经营活动有效使用面积,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新入驻经县委宣传部备案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并实际运行的文化企业,按生产经营活动有效使用面积,给予每月1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经县委宣传部备案同意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用于配套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自建成使用之日起按有效使用面积,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人才队伍建设扶持
1.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基础性人才,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影视创作、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专业培训。
2.来青创业投资的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享受县人才政策相应待遇;其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青田县重点文化创新团队培育,按《青田县特色文化传承发展“匠心工程”实施方案》(青宣〔2017〕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荣誉奖励
1.当年度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团队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奖励。
3.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5.县级重点文化创新团队的奖励,按《青田县特色文化传承发展“匠心工程”实施方案》(青宣〔2017〕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培育奖励
1.文化企业当年度纳税销售额达到120万元后,同比新增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按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当年度规(限)上文化企业纳税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同比新增部分给予2%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3.鼓励引导有特色、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实现上规(限)、上市。本办法实施期间首次上规(限)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上市或完成新三板挂牌的,每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内企业累计纳税销售额当年度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县内迁入企业只计算同比上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园区(街区)20万元的奖励。其后累计纳税销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单个园区(街区)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5.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全年举办文创交流分享活动15场、且累计参加人数1500人次以上的,给予园区(街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上级项目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外文化贸易奖励
1.对积极开展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文化企业,按当年度该企业对外文化服务贸易额的2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与其他奖励可累计享受。
2.海外文化仓年度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出口额3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出口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海外直营店年度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出口额20万美元(含)以上或开展主题展销活动的,按出口额的8%或展销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4.跨境电商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年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量达300笔(含)以上或交易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00元/笔或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原创影视作品、原创文创产品、文艺精品奖励
1.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首播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电视连续剧在央视和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视电视剧社会效益和收视率,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单部电视连续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原创网络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动漫、纪录片等),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包括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累计收购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原创文创产品研发设计,成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每件2000元的奖励。
5.经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原创文艺作品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文艺精品奖项的,按所获奖励1:5、1:3、1:2给予配套奖励。
6.经丽水市委宣传部认定,文艺作品新获得优秀文化作品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 围绕产业发展平台打造、产业规范提升和政府职能转变,对我县文化产业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调查统计及县委宣传部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事项等,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文化产业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宣传部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相关活动所需经费,可按需予以扶持。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申报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县委宣传部发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县委宣传部推荐,也可自荐。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走访,并召开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在县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奖励:
1.当年度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2.近三年发生偷税漏税、侵权假冒、违章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
3.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信用失范、严重信访等问题的。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考察、评审、信息发布和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项目联合评审,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并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每年申报期为4-5月份,具体申报时间以县委宣传部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额”,不含项目土建投入部分,且经相关单位审价,并凭合法凭证按规定入账的投入部分;“纳税销售额”,不含代征部分,且经税务部门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的销售收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特色文化展陈场所”,为县内个人或企业投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青田特色文化展陈场所,包括民办博物馆及其他民办展陈场所;“民办特色文化体验点”,为县内个人或企业投资,向公众开放的青田特色文化项目体验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青田特色文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青田县级及以上非遗文化和华侨文化、名人文化、红色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品”,是指依托我国县级及以上非遗文化资源所开发的文化产品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精品项目”,仅限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认定的文艺精品项目;“荣誉”仅限县委宣传部组织推荐,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颁发的荣誉;“原创影视作品”仅限在青田拍摄或青田方为主要出品方的原创影视作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金额,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所涉及的补助、奖励,均为税前金额,所需税费由县委宣传部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若申报单位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或涉及县内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获得其他财政性扶持和奖励的,仅享受其差额部分;若申报单位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可累计享受。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和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最终以最新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青田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青财行〔2019〕87号)同时废止。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其扶持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