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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04
文号: 青政办发〔2018〕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18-00014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0 18:01:03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精品、出人才,着力提升青田文艺创作水平,促进我县文艺事业大繁荣大发展,为加快文化强县建设提供有力支持,结合青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每年开展评审一次,由县文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一)参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作品。

(二)创作必须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内容积极健康。

(三)彰显青田地域特色,对丰富青田文化内涵起到较好推动作用的作品给予优先奖励。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在青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文艺工作者及文艺爱好者均有申报资格。

第五条 文学艺术申报项目:

(一)文学类: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诗词、报告文学、儿童文学、电影剧本、电视剧本、文学评论等;  

(二)艺术类:包括民间文艺(含民间文学、民间曲艺、民间工艺等,不含青田石雕艺术)、书法(含篆刻、现代刻字等)、美术(含国画、油画、水彩画、版画等)、摄影、音乐(含声乐、器乐、词曲等)、舞蹈、戏曲、文艺创作理论、地域文化研究等。

第六条 由个人申报或文艺家协会推荐,填报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一)申报文学类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及简介、登载刊物、有关文件、获奖证书、稿费(奖金)发放凭证等。

(二)申报艺术类的,须提供作者或演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及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激光视盘或录像带、主创人员简介、有关文件、获奖证书、稿费(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七条 申报的作品必须是上一年度的作品(以发表、展出、比赛揭晓时间为准),多次获奖的同一作品按就高原则只计奖一次,不予重复奖励。申报时间为获奖次年5月底之前(如有调整则以县文联具体通知为准)。

第八条 出版文学艺术专著书籍必须在上一年度报送出版计划,方可申报奖励。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成立青田县文艺创作奖励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相关人员及知名文艺界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为单数,主要负责对拟奖作品进行审核。根据文艺作品门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担任,主要负责专业把关。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审时必须回避。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联,具体承担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文学艺术作品发表和获奖的奖励。

(一)在境内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局、文联及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展览、演出等活动中获奖,或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上专业文艺期刊发表的各类文艺作品,可给予奖励。

1.文学类:(1)在文学创作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按比赛奖金1︰1给予奖励;(2)公开发表作品:在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上发表的,按刊物主办单位提升一级给予奖励;在文学内刊、党报文学副刊上发表的,按刊物主办单位级别给予奖励(最高奖级为国家级)。奖励金额:国家级按稿费1︰2计奖、省级按稿费1︰1.5计奖、地市级按稿费1︰1计奖。

2.书法、美术类:创作比赛中获得等级奖以上的,给予奖励:国家级4000—8000元;省级2000—5000元;地市级1000—3000元。入展作品奖励:国家级4000元;省级2000元;地市级1000元。

3.其他艺术门类:创作比赛中获得等级奖以上的,国家级奖励3000—5000元 ;省级奖励1000—3000元;地市级奖励800—1500元。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专业期刊(报)上发表,或在展览中入展的,每件(组)作品奖励800—1200元;作品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专业期刊(报)上发表,或在展览中入展的,每件(组)作品奖励 500元。作品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专业期刊(报)上发表,或在展览中入展的,每件(组)作品奖励200元(舞台表演作为入展计奖)。

(二)参加由县级及以下单位出资举办的各类展赛的作品、参加商业性展赛的作品,不列入本办法评奖范围。

(三)国家、省、市对创作项目的政策扶持待遇,不作为评奖条件和依据。

第十一条 出版文学艺术专著书籍及其他的奖励。

(一)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000元;获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20000元;获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00元;入选国家级、省级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局、文联及文联下属文艺家协会重点文化工程项目和课题的,给予奖励 10000元。

(二)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全国统一书号、新华书店经销的文学艺术类书籍,给予奖励 10000元。

(三)其他由作者自费出版的具有较高文艺价值的著作书籍酌情予以鼓励。要求与标准:1.必须是文学艺术类作品,具有全国统一书号;2.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作品在县级以上刊报上公开发表;3.页数要在180页以上、发行量超过1000册。

(四)由县文联指定,县内文艺家或文艺家协会负责完成的集中反映青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重大题材创作成果,由承担任务的个人或协会申报,可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酌情给予专项奖励。

(五)由县委、县政府确定,开发、创作以青商、侨商、青田特色文化为主题的影视剧本、影视产品,以及在青田注册成立影视公司或文艺创作中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扶持。

(六)对优秀作品酌情组织举办不同层次的研讨、首发、展览和宣传活动。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存在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则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当事人三年申报资格;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报请和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照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评审人员和县文联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撤销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通过县内媒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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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qt_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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