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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8-865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2-28
文号: 青政发〔2018〕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8-0002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府院联动”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3 15:08:42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根据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及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5号)文件修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破产程序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及担保链风险,倒逼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促进产业优化重组,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僵尸企业”处置,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僵尸企业”认定。本意见所指 “僵尸企业”,是指住所地或者注册登记地在青田县,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供无效供给,占用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名存实亡的企业。

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按工贸流通业、建筑房地产业分别成立“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僵尸企业”甄别、破产财产处置、存量资源招商、信访维稳等工作,保障破产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三、构建企业风险评估甄别机制。定期评估涉困企业欠薪、欠税、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确定帮扶对象或引导困难企业提出破产申请。

四、构建困难企业差异化处置机制。按照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前景、危机发生原因等因素,识别是否有挽救可能性,分类施策进行解困救济:

(一)对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有市场前景的,启动帮扶自救程序,通过政策支持、协调解决资金困难、建议企业处置闲置资产等方式进行自救盘活;

(二)对符合破产条件,但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及时引导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或重整,使困境企业获得新生;

(三)对竞争力低下、产能过剩、不适应新技术趋势、无市场前景、确无帮扶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引导其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五、及时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依法受理破产和解、重整、清算案件,引导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实行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及时盘活资源要素,降低司法成本。

六、加强法院破产审判力量配置。落实上级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落实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健全破产审判机构的规定,配足审判力量,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高的审判人员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打造专业、稳定的破产审判队伍。

七、完善企业破产审判税收政策。建立税务部门与法院定期沟通机制,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申报税收债权。税务部门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凭法院裁定书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并购涉及房产的免于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税务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兼并重组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破产重整程序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整类企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破产重整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或有关文书予以变更;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严重失信名单,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换证的,税务机关依法院出具的函件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八、完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制度。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分别向县人民银行或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县人民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用“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的方式在征信系统内进行记载,对确经法院判决的应还债务,在征信系统内予以标注,从而对信用记录予以修复。

九、完善刑民交叉联动解决机制。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若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的,可临时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进行解决;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在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大处置力度,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着力形成政府、司法机关、银行多方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主弃企出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或因账务混乱、隐瞒财产的情况导致无产可破或无法清算的,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董事等人的民事责任。

十、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

十一、办理破产企业工商注销登记。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后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凭法院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分配方案(如破产企业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则改为提供书面说明)及确认税务债权的民事裁定书中有说明关于税务部门申报税收债权及受偿情况后,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因破产企业未欠税款等原因,税务部门未申报债权的,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十二、办理破产企业车辆违法记录消除。法院在完成破产企业车辆拍卖后,车管部门凭法院裁定书加快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原有的违法记录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消除。

十三、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财产原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销的,凭他项权利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出具民事裁定书)等资料,由管理人向相关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相关登记部门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予以办理。

十四、加快办理破产财产处置后的过户手续。破产财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相关登记部门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法院无需出具民事裁定书等手续。

十五、加快处置协调破产企业资产。对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或生产经营项目,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对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排污权分割处置、转让,符合条件的,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行政和刑事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十六、推动破产企业违规建筑市场化。破产企业涉及的违规建筑由法院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以争取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对于破产债务人的合法产权,涉及到改变用途的,经有批转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转让,受让人按相关程序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权证。

对于破产案件涉及的违法建筑部分,应先由建设、国土、执法局、消防、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违章处置认定工作小组,依法依规确定后再进行处置。

十七、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管理。加大对参与破产事务的本地中介机构的培育、支持力度,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吸收管理、财经、法律等专业人才,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通过成立联合管理人、引进外地优秀管理人团队等方式,培育专业、高效的破产中介机构队伍。

十八、建立企业破产费用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和破产管理人报酬提成等方式,设立企业破产专项管理人报酬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一些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程序启动费用支出、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等,确保破产管理人能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十九、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青田县工贸流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青田县建筑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青田县人民政府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青田县工贸流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

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秀雄

副组长:王  芳(县府办)

朱耀忠(县经信局)

洪文杰(县法院)

成  员:尹爱华(县发改局)

周冠华(县财政局)

张小华(县人力社保局)

邹春宾(县国土局)

郑爱军(县法制办)

徐向春(县司法局)

麻权波(县交通局)

张雪勇(县水利局)

姚晓月(县农业局)

应苏伟(县招商局)

陈松国(县审计局)

程胜农(县市场监管局)

邱海平(县国税局)

王海青(县信访局)

梅继承(人行青田支行)

周平康(县银监办)

朱秀龙(县总工会)

朱文飞(县公安局)

夏良平(县经信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王芳兼任办公室主任,朱耀忠、洪文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遇人事变动,由协调小组组成单位相应领导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2

青田县建筑房地产“僵尸企业”破产

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铭

副组长:陈明巧(县府办)

王晓林(县建设局)

洪文杰(县法院)

成  员:尹爱华(县发改局)

周冠华(县财政局)

张小华(县人力社保局)

邹春宾(县国土局)

阮崇春(县房监办)

郑爱军(县法制办)

徐向春(县司法局)

麻权波(县交通局)

张雪勇(县水利局)

姚晓月(县农业局)

应苏伟(县招商局)

陈松国(县审计局)

程胜农(县市场监管局)

邱海平(县国税局)

王海青(县信访局)

梅继承(人行青田支行)

周平康(县银监办)

朱秀龙(县总工会)

朱文飞(县公安局)

夏良平(县经信局)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明巧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晓林、洪文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遇人事变动,由协调小组组成单位相应领导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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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qt_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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