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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16-862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8-23
文号: 青政发〔2016〕7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16-0008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07 18:01:45    文章来源: 法制办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结合青田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有效投资、生态经济、外贸企业、民生经济、“四换三名”工程、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购进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中,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减免标准值200%、1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75%、50%的减免。对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在2016年前经审批获得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质的,从2016年起两年内给予50%的减免;在2016年之后获得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质的,从获得资质起两年内给予50%的减免。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给予50%的减免。

三、落实社保费优惠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到1%,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田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连续2年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工资保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20%;连续6年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工资保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被评为市、县级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等,工资保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有效期2年)。

五、降低新型墙材、水利建设基金收费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停止向水泥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浙商回归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2016年4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

六、降低检测检定收费标准。本县具有检验检测、检定能力的项目,从2016年3月5日起,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执行时间暂定1年;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20%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经营户暂停征收计量器具检定费;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产品质量委托检测费用;免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费。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费、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按规定的80%征收。从2016年5月1日起,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防雷检测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按规定的60%收取;其中,涉工业企业免收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费、防雷装置检查及电器电位接地检测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查费执行0.5元/平方米的标准。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青田县企业主要收费目录,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执行。

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6年6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比上年度降低5.47分,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分。将2015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和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企业(发生过环境污染等事件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执行差别或惩罚性电价、2015年度能源“双控”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除外)纳入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燃煤(油)锅(窑)炉淘汰改造,2016年完成改造的每蒸吨补助1.2万元,2017年完成改造的每蒸吨补助1万元;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增容部分免收基本电费。企业厂区内具备独立产权的、可独立计量的集体宿舍楼,可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企业承租户可申请单独立户。对公用高压架空线路供电的(临时用电除外),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至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并由供电企业负责搭接通电。

八、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与省网连通的管道气区域严格执行我省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措施。所有煤改气用户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终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每立方米3.4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

九、加强企业信贷支持。在企业正常付息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当引导企业合理转贷、续贷,不抽贷、不压贷、不吸贷。引导、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帮扶企业,经县小微企业帮扶协会认定的企业,其在县内指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30%。全面推动“转贷通”业务开展,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日利率为0.3‰。开通举报专线,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县内各银行在存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收取费用。进一步优化政府对金融机构考评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信贷投放、创新惠企金融产品等内容的年度考核占分比重。

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全县每年发放使用科技创新券100万元以上,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设立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政府风险金,加快推进“科技贷”工作。

十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项目准入要求并按规定备案核准且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进行奖励,其中“零增地”技改项目(含“机器换人”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其他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金额按实际到位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确定,在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评审。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抱团发展和并购重组。企业并购重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并购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后,以整合重组上一年度为基数,从企业整合重组年起,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长20%以上的(含20%),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标准奖励企业,连续实施三年,对负责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连续三年按并购重组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标准给予奖励。对经县工业用地产业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新引进工业项目购买已建成但从未投产的闲置厂房,达到核定的条件后,按因交易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标准予以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经批准在厂区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和重建生产性用房的,可按现行业控制指标标准重新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十四、鼓励企业“走出去”。企业到境外设立生产、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按每个机构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在同一国家最多奖励2次。放宽外贸企业申报限制,外贸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可多批次申报退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

十五、鼓励侨乡特色进口商贸业发展。实施侨乡进口商品市场房租减免政策,租期内第一年优惠房屋租金70%,第二年优惠房屋租金50%,第三年优惠房屋租金30%。完善通关配套服务体系,2016年12月前完成海关、商检办事机构的设立,全面发挥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公用型保税仓库功能,在本保库报关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租金减免50%。推进进口商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加快建设跨境电商孵化园(创业园)。

十六、提高项目落地审批效率。土地划拨类项目,从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取得,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全流程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土地出让类项目,从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取得,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不超过26个工作日,审批全流程时间不超过100个工作日。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获得十一、十四条奖励扶持的企业,奖励扶持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上交税收净额地方所得部分。县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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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法制办 责任编辑: 来源: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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