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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青田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22MB15317271/2026-1010620685 发布机构: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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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新型规模化种粮主体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需要。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农村土地、改善生产加工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大量资金,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规模化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青田县农业农村局、青田县财政局、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研究制定《青田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意见》。

二、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四条,包含政策内容;操作程序;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政策实施管理。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贴息金额于次年3月份前后拨付至借款人。

四、文件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3日印发,自2026年8月13日起实施。

五、关键词解释

合作银行:本县内的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和青田县农商银行都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组织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按照省级规定的其它银行,依实际需要,经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联审会商后,可以增加。

贷款对象: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除已经享受其它同类贷款贴息对象),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会商制度: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合作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合建立县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饶建民,电话:0578-6900952,地址:青田县石郭工业园区A-7栋青田县农业农村局B4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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