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涵盖总则、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项目谋划和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验收和管护、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公开和监督、附则等八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重点支持村内道路、小型水利、小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同时,严格划定支出禁区,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精准发力。
2.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了从项目谋划、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到资产登记的全周期管理机制。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通过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立项”的入库管理,明确投资规模和自筹比例,项目投资一般不超200万元,财政奖补一般不超50万元,村级自筹比例不低于10%。同时,规范项目调整程序,并要求验收后及时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行长效。
3.压实各级监管职责。构建了县、乡、村三级权责清晰的分级管理格局,依托“浙里基财智控”系统实现数字化监管。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实行项目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明确了挤占挪用资金、违规审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
四、文件施行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6年7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6年7月16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义务,本文件未设置30天的宽限期,遂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青田县财政局
联系人:蒋佩莼
联系方式:0578-683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