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特出台《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田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
(三)《青田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05〕112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四、实施机构
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关键词注释
(一)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26年5月29日印发,自2026年6月29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文件精神,2025年8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解读机关:青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联系人:周睿
联系电话:0578-60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