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实施质量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4〕1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若在本县其他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申报人可自主选择申报渠道,不重复享受奖励;若上级的奖励额度高于或等于本办法标准的,不重复奖励;若上级奖励额度低于本办法标准的,申报人可以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二、奖励项目及额度
(一)质量
1.对获得经审批开展青田县质量领域评比表彰的先进集体(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突出贡献集体(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2.获得国家级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下同)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品牌
1.对首次获得“浙江精品”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认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标准
1.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优秀等次(≥90分)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每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制定国际标准的主导、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至第五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主导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
5.获评“浙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认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四)认证
1.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养老服务认证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建设科技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建设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省级补助资金1:0.5配套奖励。
(五)知识产权
1.新获得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 0.1 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并通过三级及以上、二级分级评价的,分别最高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4.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20万元;新获得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20万元。
5.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2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国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企业,每起案件给予10万元维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法院判决胜诉或法院受理后达成调解(调解书中须确认侵权事实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的,认定为维权胜诉。
6.经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企业以自有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属统计为青田县范围内)进行质押贷款的,每件发明专利最高补贴2万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12个月支付利息的总额;以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每件最高补贴1万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12个月支付利息的总额。质押贷款不满12个月的,按相应比例发放补贴。同一发明专利权、数据知识产权多次质押贷款的,不予重复补贴。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施行日期间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奖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