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对外贸易法及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县对现行有效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库区土地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0〕115号)等1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3号)等3个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废止《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库区土地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0〕115号)等1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三溪口河床式水电站库区土地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青政发〔2010〕115号 |
2 | 青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青田县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青政发〔2014〕118号 |
3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青田县2019-2020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的批复 | 青政发〔2019〕167号 |
4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2021-2022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政发〔2021〕191号 |
5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青政发〔2024〕97号 |
6 |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快“第一进口地”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 青政发〔2025〕92号 |
7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区限制黄标车通行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4〕73号 |
8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细则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5〕13号 |
9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5〕75号 |
10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5〕95号 |
11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9〕14号 |
12 | 青田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青政办发〔2019〕28号 |
13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2019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19〕6号 |
14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2020-2021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44号 |
15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清淤疏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1〕3号 |
16 |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3〕43号 |
二、对《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3号)等3个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3号)
1.文件第一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文件第二部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区划依据顺序作相应调整。
3.文件第五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4号)
1.文件第一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文件第一部分的“3个乡镇(北山镇、仁宫乡、巨浦乡)12个行政村(小奕村、大奕村、寺岙村、朱山村、澎湖村、钓滩村、城门村、下湾村、湖云村、巨浦村、泉山村、湖东村)以及在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农田和旱地。”修改为“3个乡镇(北山镇、仁宫乡、巨浦乡)8个行政村(小奕村、奕湖村、寺岙村、钓滩村、巨浦村、湖云村、泉山村、北山村)以及在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农田和旱地。行政村若出现变更,其职能由变更后的行政村自然接替;行政村所在地乡镇若出现变更,其职能由变更后的乡镇自然接替。”
3.文件第四部分的“涉及对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仁宫乡的小奕村、大奕村、寺岙村、朱山村、澎湖村、钓滩村,巨浦的城门村、下湾村、湖云村、巨浦村,北山镇的泉山村、湖东村等12个行政村”修改为“涉及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仁宫乡的小奕村、奕湖村、寺岙村、钓滩村,巨浦的巨浦村、湖云村,北山镇的泉山村、北山村等8个行政村”。
4.文件第五部分涉及的2处“县美丽青田办”修改为“县生态环境分局”。涉及的3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5.文件第六部分的“县环保局负责县美丽青田办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修改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太鹤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47号)
文件第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本通知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相关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青田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青田县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
3.青田县太鹤湖管理暂行办法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
附件1 青田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doc
附件2 青田县新田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doc
附件3 青田县太鹤湖管理暂行办法.doc
青政办发〔2026〕13号.wps